民办函〔2023〕43号《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部级数据核对与督导工作机制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部级数据核对与督导工作机制的通知
民办函〔20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决定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部级数据核对与督导工作机制。现将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23年7月3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建鲁豫(010-58123251)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李凌之(010- 66580361)
残疾人两项补贴部级数据核对与督导工作机制
一、职责分工
第一条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会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负责推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部级数据共享机制,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部级数据核对与督导工作机制,提出年度计划安排,并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及时开展数据复核。
第二条 民政部信息中心负责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核对、疑点数据分发,复核结果统计工作。
第三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的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疑点数据复核和分发。
二、部级数据共享
第四条 民政部会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构建跨部门、“总对总”的残疾人两项补贴部级数据交换共享机制,确保共享数据满足核对工作需求,并根据补贴数据精准管理需要拓展数据共享范围,逐步提升数据共享的精准性。
第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部级数据共享机制一般以签订数据共享备忘录的形式建立。相关部门可通过实时数据共享、批量数据核验、反馈结果数据项等方式进行数据共享,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优化数据共享方式。
三、部级数据核对及分发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部级数据核对和督导工作。
第七条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会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规定,提出部级数据核对的范围、时间、频次等要求,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应享受未享受、应退出未退出对象认定规则,并转民政部信息中心开展数据核对。
第八条 民政部信息中心抽取当期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并通过部级数据共享机制开展核对。需要相关部门补充核对所需数据的,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会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协调。
第九条 民政部信息中心应在开展数据核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应享受未享受、应退出未退出对象的疑点数据库,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分发至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进行数据复核。
四、疑点数据复核与报送
第十条 各省(区、市)民政部门、残联可将部级数据核对与督导工作与本省年度复核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民政部门、残联收到疑点数据后,应根据本地政策内容及衔接要求再次核查,提升数据精准度,并在收到疑点数据10个工作日内逐级转至所辖县(市、区、旗)民政部门、残联。
第十二条 县(市、区、旗)民政部门应会同残联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等方式,及时对疑点数据进行逐条复核,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整改;经核查不属实的,应注明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县(市、区、旗)民政部门应会同残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点数据核实和整改,并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将复核结果逐级报送至省级民政部门和残联。
五、督导及整改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民政部门应会同省级残联对县(市、区、旗)民政部门报送的疑点数据复核结果进行督导,确保全部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下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对疑点数据进行统计、核实与督导。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残联及时汇总整理所辖县(市、区、旗)整改结果情况,形成本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督导情况报告,并报送至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第十六条 民政部信息中心应对全国反馈结果情况进行数据质量分析,统计各省(区、市)实际错发率、漏发率,并不断提升数据质量。
第十七条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应会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形成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核对与督导年度总结报告。
六、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会同残联在进行数据核对过程中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数据认证核实,保证数据质量,按时间结点完成数据复核和报送。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不得将部级疑点数据泄露给第三方使用、传播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