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哥伦比亚藜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哥伦比亚藜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5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农牧署和食品药品监管署关于哥伦比亚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哥伦比亚藜麦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农牧署和食品药品监管署关于哥伦比亚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藜麦是指在哥伦比亚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的藜麦(Chenopodium quinoa Willd.)的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哥伦比亚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输华藜麦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2.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3.薇甘菊 Mikania micrantha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藜麦加工企业应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哥伦比亚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管署(以下称INVIMA)应对输华藜麦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INVIMA推荐企业信息需包括加工企业名称、唯一标识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中方将对INVIMA提供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视频检查或实地检查。中方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注册企业名单。
(二)生产要求。
1.按照哥伦比亚共和国农牧署(以下称ICA)法规要求,产地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并应中方要求提交有害生物监测报告和农药使用报告。
2.ICA应确保输华藜麦来自符合良好农业规范(GAP)的产地,保证产地符合中方和ICA的植物检疫要求。
(三)储运要求。
1.输华藜麦以包装形式运输,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使用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加工企业及其注册号、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信息。直接销售的预包装藜麦包装及标签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包装及标签有关管理规定。
2.输华藜麦储存、运输、出口及加工环节应符合中方和ICA的相关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有害生物、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3.输华藜麦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装运前应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四)产品要求。
输华藜麦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土壤、活虫、虫卵,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ICA应对藜麦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ICA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哥伦比亚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的加工企业及其注册号等信息。
如发现输华藜麦中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
(二)货物检查及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境藜麦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带有土壤、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ICA和INVIMA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甚至暂停哥伦比亚藜麦输华等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哥伦比亚藜麦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和口岸检出不合格情况,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对本公告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