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2023〕12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的通知》【全文附红头文件PDF扫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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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的通知》







矿安〔202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六十条措施成为矿山井口入口及尾矿库上必挂、从业人员必学、班前会必宣、作业人员必记、安全管理必循、监管监察必考的基本准则,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9月12日








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






 
一、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

1.必须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时更新矿区水文地质资料。

2.必须探明矿区及周边采空区、溶洞、废弃巷道分布情况,并填绘在相关图纸中。

3.必须按照设计开展超前探放水作业,严格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4.必须按照设计留设防隔水矿(岩)柱,严禁擅自开采、损毁。

5.必须管理好地表塌陷区,按照设计修筑地表截排水沟。

6.必须按照设计建设露天转地下开采的坑底和边帮防渗工程。

7.必须按照设计安装防水闸门。

8.必须按照设计安装主水泵房排水泵和排水管,至少满足“三泵两管”。

9.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必须配备防治水专门队伍、专业人员、专用设备。

10.矿山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遇强降雨天气或者采掘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时,必须及时撤人。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

1.必须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动火作业票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必须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3.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动火作业。

4.必须由具备资格的电焊(气割)工进行动火作业。

5.井下无轨设备必须取得矿安标志,并配备灭火装置。

6.必须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保证主通风机连续运转。

7.入井班组必须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并能熟练使用自救器。

8.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巷道严禁使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为永久支护。

9.严禁井下吸烟,严禁采用电炉、灯泡等防潮、烘烤或取暖。

10.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三、防范地下矿山冒顶片帮事故

1.必须查明矿区工程地质情况,及时更新工程地质资料。

2.必须建立并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3.必须按照设计及时支护巷道和采场,严禁擅自改变支护形式或者降低支护标准。

4.必须按照设计设置采场、巷道、硐室的高度、宽度等参数,严禁擅自增加暴露面积。

5.必须按照设计的顺序进行回采。

6.采掘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严禁边凿岩、边“撬毛”。

7.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和时限处理采空区。

8.采深超过800米或者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9.严禁擅自开采、损毁设计要求的保安矿(岩)柱。

10.井下连续出现矿柱劈裂破坏、支护开裂、顶板破裂、碎块掉落等冒顶征兆时,必须及时撤人。

四、防范地下矿山坠罐事故

1.提升机、罐笼、吊桶、钢丝绳、连接装置、防坠器、过卷缓冲装置等提升设备设施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淘汰设备。

2.提升设备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必须按规定安装罐笼防坠装置、阻车器、楔形罐道、过卷挡梁、过卷缓冲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

3.安全门、摇台必须与提升机联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4.必须确保提升系统电气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5.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检验,验证其安全系数符合要求。

6.提升系统投入使用前或者停用超过1年的,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检验。

7.在用的提升机、提升容器、防坠器、连接装置、钢丝绳必须定期检测检验。

8.提升机司机和检维修工必须落实提升设备设施班检和日常维护规定。

9.提升机司机和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

10.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严禁同层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严禁使用非提人设备提升人员。

五、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坍塌事故

1.必须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必须确保通往山顶道路畅通。

2.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的工作帮坡角和台阶数量布置工作平台。

3.必须及时处理工作帮裂缝、浮石、伞岩。

4.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5.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布置边坡截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

6.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边坡维护和加固。

7.高度超过150米的露天边坡及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8.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必须探明采空区和溶洞,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9.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及时处理潜在滑坡风险。

10.采场边坡岩体发出开裂或被剪切挤压声响、出现较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时,必须及时撤人。

六、防范尾矿库溃坝泄漏事故

1.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严禁在库区及周边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

3.必须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排洪系统质量检测。

4.拱板(盖板)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查,其与周边结构的缝隙必须采用设计标号的水泥砂浆或高强灌浆料充满充实,严禁用其他材料代替。

5.坝外坡比、浸润线埋深、干滩长度、防洪高度、尾矿坝每年上升高度等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严禁同时进行排尾和回采作业。

7.所有尾矿库必须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8.尾矿库“头顶库”必须提高一个等别管理,建立应急广播系统和“叫应”联动机制。

9.汛期前必须开展调洪演算、应急演练,尾矿库“头顶库”应当与下游居民联动演练。

10.坝面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以及排洪系统出现断裂、严重堵塞或者坍塌等险情时,必须及时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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