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21 04:05:50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涉及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缴纳问题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通过整治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调整到城镇使用,不新增建设用地,不减少耕地。为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老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其增减挂钩项目所在省份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视同已开垦耕地,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二、通过增减挂钩收益管理问题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地区,涉及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的,其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入,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应全额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切实做好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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