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科函〔2017〕4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21 23:27:5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函〔2017〕4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银监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银监局:

为进一步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充分挖掘节能潜力,解决当前仍存在的用能管理水平低、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不少于1个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树立地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引领标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接作为重点城市进行建设。重点城市应完成以下工作目标: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模化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直辖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副省级城市不少于240万平方米,其他城市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改造项目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比例不低于40%。完成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建立健全针对节能改造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政策及融资模式,形成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及产品应用体系。建立可比对的面向社会的公共建筑用能公示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质量。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行规划设计,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强化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执行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标准执行到位。对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高超大公共建筑项目,研究建立节能及促进可再生能源优先应用的专项论证制度。对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探索开展建筑及用能系统设计方案专项评估,约束建筑体型系数、用能系统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

(二)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及披露机制。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整合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数据信息,构建面向政府、市场、业主、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方的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公共建筑用能信息面向社会的公示制度和“数据换服务”机制,形成倒逼节能的社会监管机制,对主动向平台上传建筑和能耗信息的公共建筑,提供节能诊断等咨询服务。建立基于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的能耗限额管理、能耗数据报告和节能量第三方核定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公共建筑电力需求侧响应、能效交易等试点。

(三)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分类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指标,划分不同类型公共建筑能耗合理区间,将能耗超过限额的公共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积极探索基于能耗限额的用能管理制度,实行公共建筑能源系统运行调适制度,推行专业化用能管理。引导公共建筑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要求进行绿色化改造,并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四)完善节能改造市场机制。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公共建筑业主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托管等全过程服务。大型公共建筑及学校、医院等,应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对大型商务区、办公区等建筑集聚区及清洁取暖改造重点地区,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集中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研究推动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完善技术管理服务体系。综合考虑地方气候特点、经济条件、不同类型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及用能特点,完善优化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加大对经济、适用节能改造技术的集成、创新和应用力度,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应对合同中约定的节能效益确定方式、节能量核定方式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融资的参考。对节能改造后进入运营阶段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全年典型工况条件下的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核定,相关结果向项目利益相关方披露。

三、金融支持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与产融合作机制。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银监会派出机构要构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共享机制,建立节能改造项目储备库,定期向金融机构等主体公开拟近期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筑信息、改造计划、实施企业信息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进全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的建立,并逐步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切实推动项目相关方与金融机构对接。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融资支持。重点支持长期从事节能服务行业且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投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服务。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将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工作列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年度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结果与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相挂钩。建立重点城市信息通报、绩效评估与日常督导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建筑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诚信“白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PPP项目等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办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等。

(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能力建设,打造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用能监测、节能量审核、节能服务等方面能力建设,提高相关机构及人员能力水平。

(四)完善组织管理。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金融、电力、供气、供暖、教育、卫生、旅游、商务、国资、机关事务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推动落实节能改造项目及相应的支持政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帮助协调解决重点城市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建设经验,积极扩大重点城市建设数量,提高本地区公共建筑能效水平。

(五)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公共建筑节能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用能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公共建筑业主、物业公司及公众对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认识,积极参与节能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银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各省、自治区推荐城市数量不少于1个,之前批复的重点城市已完成示范任务的,可以申请追加任务面积并列为重点城市。鼓励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积极申报成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

(二)申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编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合。鼓励申报城市引入专业支撑机构,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提出项目运作方案、融资方案、还款方案。申报城市要在编制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填写“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基本情况表”(附件2),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银监局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银监局要于2017年7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申报文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各2份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和银监会政策研究局。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根据上报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确定并公布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名单。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殷 帅 胥小龙

联系电话:010-58934548、58933151(传真)

邮箱:ggjzjn@163.com

银监会政策研究局 刘 猛 李晓文

电话:010-66278389、66299314(传真)

邮箱:liumeng_b@cbrc.gov.cn
 

 


附件:

1.公共建 筑能效提升重点城 市建设方 案编写提 纲

2.公共建 筑能效提升重点城 市基本情 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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