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7〕15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银发〔2017〕1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7年6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绿色金融助推民族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构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础的绿色金融文化和价值体系,为全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中西部示范样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绿色金融改革推动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加快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构建绿色金融需求体系、供给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完善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不断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各族群众平等分享绿色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顶层设计,分步实施。立足实际、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加强绿色金融发展与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融合,构建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差别化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重大绿色融资项目示范作用,分层次、分步骤实施推进。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短期和中长期效益,科学处理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通过设定标准、制定行业目录和项目库、绿色采购等方式引导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使绿色经济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既要创新服务,又要降低成本,完善资源产品绿色定价机制。建立市场化减排机制,推动企业绿色化改造,推进绿色金融良性循环发展。
发挥优势,重点突破。立足服务实体产业,防止脱实向虚,积极发挥农业、自然资源、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相关高端制造业和环境基础等方面比较优势,依托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大型企业集团和重点企业、农业生态示范区,突出特色,合理设计符合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以点带面推进绿色金融改革。
机制保障,合力推进。完善有利于绿色金融改革的价格、财政、金融等配套政策,发挥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研究机构等主体合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长效推动机制和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
稳步有序,风险可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按照积极稳妥、有力有序、精准务实、先易后难原则,稳步推进组织体系构建、产品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和政策措施支撑等工作,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绿色金融领域新型风险识别能力,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提高试验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权融资等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两高一剩”行业贷款规模和占比逐年下降,绿色贷款不良贷款率低于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不良贷款率水平。初步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组织体系完备、产品工具丰富、政策支持有力、服务绿色产业、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体系,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支持试验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总部或自治区级分支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战略合作,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在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当地或援疆省(区、市)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绿色基金等。鼓励当地商业银行或对口援疆省(区、市)在援建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建立适用于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自评价,探索开展绿色银行评级,将评级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与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培育和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新业态,参与绿色投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机构设立绿色专营部门。
(二)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研发能源效率贷款、节水减排、节能减排和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推进适合生态农业、绿色矿业、分布式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推广合同环境服务融资。探索推动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节能项目收益权、海绵城市建设及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收益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及其收益权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节能项目收益权、海绵城市建设及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收益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研究开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贷产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存在超标排放行为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新增授信额度,逐步压缩存量贷款规模。推动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产业担保基金,为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项目提供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严格落实风力、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电网建设、就地消纳、综合利用等环节有扶有控的差别化金融政策。推动金融资源向优势企业、技术聚集。
(三)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产业基金,为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中长期绿色项目投资运营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或项目支持票据,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规定的绿色公益性项目。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提高中小绿色企业资金可获得性。充分利用新疆企业发行上市优先审核政策,推动试验区企业按照自身特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鼓励优势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开展并购重组,推动绿色化转型。充分运用股票、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和服务机制,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四)稳妥有序探索开展环境权益交易。积极支持试验区光伏、风电等行业企业争取申报自愿减排项目。审慎研究探索试验区林业碳汇、绿色减排项目碳储量评估、碳盘查及相关数据体系建设。依托试验区整合新疆排污权交易平台,探索开展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支持减排项目,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
(五)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健全环境赔偿机制。在试验区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形式,为分布式能源、输变电装备基地等重点绿色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为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提供保险保障,创新推出风力(光伏)发电指数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能源和合同节水违约保险等险种。
(六)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现金融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及绿色矿山建设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征信系统,建立覆盖面广、共享度高、时效性强的绿色信用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七)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机制。设立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发展的绿色服务通道,完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和备选项目库。优先将试验区风光电、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高能效输变电系统、天然气储运及利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改造、绿色矿山建设、清洁能源推广、绿色农业等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定期开展遴选、认定和推荐。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模式,重点支持清洁能源、绿色矿山、生态农业、绿色工业、节能环保产业等绿色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引导试验区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对绿色金融项目环境信息进行定期披露。支持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效益认定服务。建立服务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的行政事务绿色通道,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工作。
(八)建立绿色金融支持中小城市发展和特色小城镇的体制机制。加大绿色金融对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绿色建筑和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企业上市、绿色私募投资等方式,支持试验区推广建设被动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以多种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辅的供热方式。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投资基金、绿色债券、环保并购基金、国际担保基金等工具应用,引导、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支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和废固处理、城市综合管廊、清洁能源、海绵城市和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动绿色信贷、绿色产业基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放权交易等工具应用,重点支持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流域水环境联防联治。建立试验区与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综合改革联动机制,实现城乡集约、紧凑、高效、绿色发展。
(九)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全面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健全客户重大环境风险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提高绿色信贷可操作性。强化商业银行、发债人和金融中介机构对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风险分析能力,严格监控大中型绿色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信用风险指标。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和管理流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与社会风险的压力测试。建立绿色项目合理的投融资风险补偿制度,通过建立绿色企业和项目的保险体系,分散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成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研究制定新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评估,定期跟踪落实情况。试验区各级政府要抓好组织落实,改进绩效考核办法,将试点项目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责任目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沟通,指导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政策支持。强化政策对绿色金融和绿色投资的引导。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试验区在绿色信贷方面表现优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一定政策倾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加强对试验区绿色金融发展的支持和引导。通过适度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特许经营权、地方财政和土地政策支持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共担机制,支持绿色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加强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机构合作,在遵循多边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共同推动绿色“丝绸之路经济带”投资,实现长期、可持续减排目标。利用国外金融机构与国际资本,强化多边开发融资体系。改革试点实验过程中遇到其他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强化人才保障。制定高层次绿色金融人才的专项支持政策,着力吸引和培育绿色金融高端人才,深化与金融学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节能环保部门、第三方智库等机构合作,加快培养一批具有金融和节能环保技术知识的复合型高级金融人才。设立新疆绿色金融改革专家委员会和智库,及时跟进绿色金融改革进展,开展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为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咨询。
(四)加强执法追责。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用能、环境、安监等方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环境风险的申诉交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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