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发〔2017〕5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28 02:45:0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科发〔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推动林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7年6月21日
 

 


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科技成果科学管理,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以下简称“成果库”)是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的一套成果信息系统,其宗旨是面向林业生产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化的林业科技成果信息和成果查询检索服务平台。

第三条  林业科技推广成果主要是指通过地市级以上有关科技成果评价机构鉴定、认定、验收、评审、评估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以及经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发明专利等。
 


第二章  成果入库条件
 


第四条  入库成果需具备先进、适用、成熟、宜推广等特点,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果需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生产建设科技水平,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加林农收入。

(二)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产业要求,必须对社会、资源、生态无危害和不良影响,应用范围广,辐射作用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成果需通过有关科技成果评价机构鉴定、审定、认定、验收、评审、评估或登记。

第五条  成果填报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形式、成果领域、成果单位、成果完成人、联系电话、成果获得时间、成果鉴定机构、成果关键词、成果简介以及成果适宜推广区域等。

第六条  成果填报需上传以下附件电子版材料:

(一)成果完成人清单和成果证书。

(二)成果鉴定、审定、认定、验收、评审、评估意见。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成果适宜范围、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  成果入库程序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每年11月定期发布成果入库网上填报通知。

第八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北京、东北、南京、西南林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单位)成果的填报、审核和提交工作。

第九条  成果所属单位或者个人需在归属地省级林业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网上注册,使用填报账号登录系统进行成果填报。

第十条  推荐单位完成填报成果审核后,按时统一提交国家林业局。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填报的成果进行网上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各推荐单位。对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先进、适用、成熟科技成果通过评审进入成果库。
 


第四章  成果库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成果库建设。

第十三条  成果库实行动态管理,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入库成果的时效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核,不适宜的成果退出成果库,并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四条  成果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向公众提供查询与检索服务。

第十五条  成果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对提交的入库成果真实性负责。对有争议或者信息虚假的成果,将从成果库中剔除。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和林业扶贫等重点工作对科学技术的需求,定期发布重点推广林业科技成果包。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项目所依托科技成果,必须来源于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重视成果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成果库的社会宣传,依托成果库搭建技术交易平台,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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