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发明电〔2017〕3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农合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国务院大督查迎检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28 02:52:25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农合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国务院大督查迎检工作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各签约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是《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全体人民群众的郑重承诺,也是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的重点内容。为做好大督查迎检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新农合异地就医联网结报任务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对照自查

各地要对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的补充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355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明确新农合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任务目标、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2017年6月底前,各省份均要开展跨省就医患者转诊和结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设定指定窗口,开始为规范转诊患者提供直接结报服务。

二、卫生计生部门管理新农合省份自查工作要点

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并落实责任到人。制订全省统一的新农合异地就医结报政策,加快成立省级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机构,并开设结算账户。坚持与分级诊疗同步推进的原则,健全异地就医转诊机制,规范转诊流程。针对异地长期务工或居住但难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明确备案人员范围、备案服务流程、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和范围等,优化备案服务流程。加快推进定点医疗机构与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和国家跨省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安全交换。加强宣传,引导参合群众真正了解并主动办理异地就医转诊手续。

三、新农合由其他部门管理省份自查工作要点


新农合交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份,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协调并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其他省份参合患者提供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鼓励各省结合实际,进一步遴选扩大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以参合农民务工集中地的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为主,方便参合群众就近就医、急诊就医。

四、定点医疗机构自查工作要点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改造医院信息系统,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或区域卫生计生信息平台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联通。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设置新农合跨省就医指定窗口,并尽快开展结报服务。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告知入院参合患者异地结报相关政策和流程。鼓励各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实际,适当减免享受跨省就医即时结报服务的参合患者的住院押金,进一步缓解参合患者就医费用压力。

五、结合自查及时整改,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对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联网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限期整改或取消新农合跨省就医定点资格并全国通报。加强对辖区内通过点对点模式与省外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就医结报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定期汇总进展情况并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与国家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我委将于2017年7月起,分批次对各省份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异地就医结报服务工作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并逐月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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