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7〕9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29 23:59:08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7〕9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专用一级项目

部门应对照“三定”方案,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调整完善专用一级项目设置,更加集中、直观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将一级项目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部门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小的,应将多项职责合并设置一级项目;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大的,应对职责适当细化后设置一级项目。

二、增设通用一级项目

从编制2018年预算起,增设“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通用一级项目。部门安排用于房屋、设备设施,以及办公电子设备、信息系统等的运行维护支出原则上通过公用经费解决,对于确需通过项目支出安排的大型专用设备设施、专业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支出(教育、科学等归口管理的横向支出除外),应分别纳入“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原通过公用经费安排的相关运行维护支出,仍通过公用经费解决,不得转列项目支出。部门已设置的专用一级项目与“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内容重叠的,从编制2019年预算起取消,2017年已批复执行的二级项目2017-2018年继续按原项目执行。

三、整合归并同类支出

部门要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增强预算统筹能力。支出性质相同的预算事项原则上不按照司(局)、处(室)分别编报二级项目,应进行归类整合后合并编制,具体支出事项作为项目的子活动进行管理,避免对同类支出的管理碎片化。

四、规范委托事项管理

除自身不具备实施条件外,机关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或直接提供的服务委托给所属事业单位或本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承担,也不得将相关项目支出直接列入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对于确因自身不具备实施条件,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工作任务,应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施,通过合同形式委托受托单位完成相关任务,向其支付合理、必要费用。

五、加强项目评审、评估和绩效评价

(一)扩大项目预算评审范围。2017年部门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支出数额占项目库中应评审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申报的新增项目属于应评审范围的,原则上全部评审。

(二)建立动态评估清理机制。财政部将每年选择部分中长期支出政策或重大项目进行滚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部门也应建立类似的评估清理机制,取消政策目标已实现或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调整条件形势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支出标准不可持续的项目;整合投向趋同、交叉或政策碎片化的项目。

(三)健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提高项目绩效目标编报质量,全面开展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健全项目绩效自评体系,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客观、准确。建立完善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机制,加强项目绩效信息公开。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一)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挂钩。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调整预算安排或相关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上年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的结果,部门应在预算编制中充分应用。

(二)预算评审情况与部门整体预算安排挂钩。按10%设置预算评审容忍度,财政部开展的项目预算评审,凡整体审减率超出容忍度的部门,要压减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并扣减三年支出规划数。

七、严肃追责问责


(一)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部门入库项目,除必须满足入库的各项必备立项条件外,必须经过项目单位的内部审核和决策程序,项目立项、编报和审核责任要明确到人,落实到位,有效控制项目支出管理风险。

(二)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在项目支出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将要求有关部门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财政部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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