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办岛字〔2017〕289号《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岛保护类项目(2010-2015年)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岛保护类项目(2010-2015年)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办岛字〔2017〕289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信息中心:
为全面了解中央财政支持海岛保护类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范围
项目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范围为2010-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的海岛保护类项目(含中央财政海域使用金、海岛保护专项资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等渠道支持的项目),其中重点对未验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已验收项目
已验收项目主要是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可选择部分实施效果好、群众评价高的项目,综合评价项目实施成效。主要包括:海岛岸线修复、植被修复、补沙、清淤、退养还滩、拆除废弃设施、清除垃圾等海岛生态环境改善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效;海岛交通基础设施、社区配套设施、海岛供水、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防灾减灾设施和山体滑坡治理等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果;涉岛保护区管护能力提升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等。
(二)未验收项目
对未验收项目进行全面评估与监督检查,主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进展。包括项目开工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取得成果等。
2.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资金拨付是否符合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被收回、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
3.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措施,包括是否成立了项目实施组织机构,是否有明确的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和负责人等,组织实施过程中是否有会议或其他工作记录等;项目是否纳入当地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涉及的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管理等项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5.其他。包括项目实施依法办理用海、用岛手续情况,项目实施影像资料库建设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
(一)自评自查。7月15日前,项目承担单位对照评估与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进行自评自查,形成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并将项目自评估报告和自查表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海洋局,并抄送海区分局。
(二)实地评估与监督检查。7月15日至8月31日,由国家海洋局各海区分局牵头,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和局属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组成项目评估检查组进行现场评估与监督检查,形成单个项目评估与监督检查报告。
(三)情况反馈。9月30日前,各检查组结合现场评估与监督检查情况,综合研究形成项目评估与监督检查报告,经国家海洋局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会同局机关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将评估与监督检查情况反馈给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四)整改落实。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评估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并抄送海区分局。
(五)总结评估。11月30日前,结合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国家海洋局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牵头形成项目评估与监督检查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要高度重视,配合国家海洋局做好本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评估与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监督检查取得成效。
(二)项目自查报告要重点突出,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准确描述项目已经取得的成果,客观反映项目实施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对项目实施经验予以总结;项目自查表要客观、准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各检查组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做好现场评估与监督检查记录并留存备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项目承担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切实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依据反馈结果,切实加强整改。
(四)各地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情况,并加强对典型经验与做法的宣传;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准备宣传素材;国家海洋局将在新闻媒体集中报道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情况。
联系人:刘志军 010-68047773 68047774(传真)
附件:
1.项目自查报告(未验收项目)
2.项目自查报告(已验收项目)
3.项目自查信息表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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