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6-30 02:55:46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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