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监函〔2017〕63号《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开展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01 01:11:26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开展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




质检监函〔201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水泥产品审查部,有关检验机构,各获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水泥行业过剩产能推动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的有关部署,质检总局监督司决定开展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自即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开展一次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对辖区本全部水泥产品获证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全面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条件,是否存在违规产能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的,要依法办理撤销生产许可证手续;对于不能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存在违规产能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办理撤销生产许可证手续;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报当地政府。

二、开展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由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自2017年7月至9月,随机抽取水泥产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具体方案由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制定,并报总局监督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水泥产品审查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本次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做为化解水泥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和地方政府。

(二)水泥产品审查部在工作实施中要充分听取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具体方案和计划的制定实施要主动与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沟通协调,发现质量安全风险的,要及时向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反馈。

(三)承担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发证检验机构,要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如实反馈有关检验结果;对于存在弄虚作假、以检谋私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发证检验资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次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名义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费用。

(五)2017年11月底前,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工作情况总结,水泥产品审查部将监督检验结果及总结材料,上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水泥产品审查部联系人:郭利,联系电话:010-57811130,传真:010-57811066;质检总局监督司联系人:秦树桐,联系电话:010-82262225,传真:010-82260329。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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