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柴油质量升级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4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7-01 01:4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改善空气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按时供油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硫含量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

二、保障油品质量

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强化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三、规范油品标示

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明确区分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如:0号车用柴油(V)、0号普通柴油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有效监管

普通柴油适用于拖拉机、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内河船舶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加油站(点)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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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柴油, 质量, 升级, 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年, 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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