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6〕22号《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7-04 00:44:55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




质检特函〔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需双方于新标准批准发布日期2015年7月16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供货、安装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的,可以按照原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原版标准)供应电梯产品。

二、供需双方于2015年7月16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或实际交货日期)在新标准实施日期2016年7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电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原版标准供应电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或实际交货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标准供应电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原版标准供应电梯产品的项目,可能在2016年7月1日(含)之后实施监督检验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填写《执行原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报送电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执行原 版标准合 同项目情 况备 案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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