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法〔2015〕376号《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法〔2015〕37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设中国特色质检法治体系,全面实现质检各项工作法治化,将法治质检建设推向深入,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
2015年8月18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新航程。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放、管、服”相结合,依法履职尽责,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为质检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质检法治体系,全面实现质检各项工作法治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从严治检,在总结法治质检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严格规范执法、强化监督制约、完善保障机制,形成完备的质检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质检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质检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质检法治保障体系,塑造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的法治质检新形象。
二、科学立法,形成完备的质检法律规范体系
(三)科学规划立法项目。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质检工作需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以质检法律法规互融互通为重点,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质检法律规范体系。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广泛听取基层对立法事项的需求建议,做好立法项目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不断提高立法决策的针对性、计划性和前瞻性。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规划。紧贴国家安全、经济转型升级、人民消费需求等,体现质检职能定位、市场经济要求和改革发展趋势,重点开展质量促进法、消费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等立法研究,认真做好标准化法、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与质检改革相关的重点规章制修订工作,为质检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完善质检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
(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质检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体制机制,明确具体操作规范。完善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有基层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作用,推动科学、民主立法。拓宽人大代表和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探索委托立法方式,采取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分系统、分区域尝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动立法落地。
加强立法协调,构建与相关部门工作联络机制和意见协商渠道,进一步加大意见反馈和协商工作力度。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方法,增强法律法规规章的协调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强化行政执法指导。
(五)健全技术规范体系。
加快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完善强制性标准制定程序,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进一步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激发市场活力,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从严管理安全技术规范、计量检定规程、有关行政许可审查细则等技术规范,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技术规范,完善制定、发布程序,保障技术规范的合法性、协调性和可行性。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明确规范性文件范围,严格界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边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严禁超越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发布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依法纠正和撤销。
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订和废止。新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注明有效期限,未注明有效期的,原则上自发布之日起超过5年一律自动废止,并纳入定期清理公告的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严格执法,形成高效的质检法治实施体系
(七)健全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制定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估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部门应跟踪决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反应意见较多的,应当及时组织后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建立权力清单。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组织梳理质检行政执法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明确权力事项,理清权力的范围和边界,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在权力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进各级质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事权法律制度,强化质检总局宏观管理、顶层制度设计职责,强化省级质检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职责,强化基层质检部门执行职责。
(九)深化审批改革。完善质检总局牵头、各级质检部门分级负责的简政放权工作机制。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结合基层实际,能下放办理的原则上要下放管理层级。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
进一步完善“统一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运作方式,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高效便民。进一步加快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十)完善执法体制。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综合执法、属地执法、统一管理、系统联动的思路,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突出质检执法专业性和技术性。厘清质检总局、省级质检部门、基层质检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基层质检部门负责本区域执法监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主要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参与跨部门综合执法。
(十一)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机制,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涉及质检职责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合理公正执法,严禁以检代罚、同案不同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等执法模式,积极化解执法中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案情通报、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探索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制约,形成严密的质检法治监督体系
(十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质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处理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及时分析、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问题,加强对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和指导。
(十三)健全内外监督体系。加强对质检内部权力制约,对人财物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通过执法案卷评查、重点规章执行检查、问卷调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完善督察、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保障和支持督察、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高度重视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利用网络、信访、12365质检热线等途径,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迅速组织研究、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四)全面落实执法责任。明确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评比和人员奖惩、提升的参考。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对行政监督中发现有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粗暴执法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直至本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十五)依法化解矛盾争议。做好申诉信访工作。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落实申诉信访处理责任制,公开处理时限,设定办理标准,落实办理责任。
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内部纠错和定纷止争作用。加强行政复议人员法律和业务培训,大力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改进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理复议案件,提高审理质量,确保行政复议结果的合法、合理和公正。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质检部门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被诉单位负责人一般要出庭应诉。培养专业的诉讼代理人,提高应诉的技能技巧。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保证行政争议的依法解决。
五、完善机制,形成有力的质检法治保障体系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治质检建设领导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法治质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法治质检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要把推进法治质检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法治质检建设工作汇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法治质检建设实施方案,确定不同阶段、不同年度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法治质检建设。加强经费保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法治质检建设的专项经费,改善基层质检部门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保障法治质检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十七)注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质检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强质检法律专家、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提升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执业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积极推行质检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质检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立法、重大决策、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八)强化法治教育。建立健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任前法律考试、“法律六进”等工作制度。以宪法为核心、质检专业法律法规为重点、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法治教育培训,作为质检党校必修课以及质检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大力加强基层培训工作,普及专业法律法规,增进业务工作交流,不断提升基层队伍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
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大力推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普法活动,宣传质检法律法规。创新普法方式,通过制作普法公益广告、法治演讲、法治竞赛、普法大讲堂等形式,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门户网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拓宽普法途径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质检法治文化建设和理论研究,鼓励创作反映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文艺作品,举办丰富多彩的质检法治文化活动。加强中国特色质检制度体系研究,为法治质检建设提供支撑。
(十九)落实监督考核。建立法治质检建设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考核方法、规范的考核程序,定期对法治质检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级质检部门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法治质检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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