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法〔2016〕183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04 01:23:51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法〔2016〕183号

 

 


 
各直属检验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总局研究建立《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质检系统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以及2019年年底前完成的工作时限,并以《指标体系》为抓手,在全系统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

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考核的工作原则,总局在《指标体系》中逐年选取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标准,在全系统组织开展评价考核工作。评价考核工作分层级组织开展,以自查为基础,辅以互查、抽查等方式,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价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示范单位创建等工作相结合,客观衡量评价各单位法治质检建设水平和工作成效。

现将《指标体系》及《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建设法治质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对照《指标体系》和评价考核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年度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和层级督促检查。

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总结的典型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总局法治质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质检总局

2016年4月7日
 

 

 


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质检总局确定的法治质检建设目标任务,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 实施行政许可“八公开”,并及时动态调整公开内容。

2. 落实上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的承接和后续管理。

3. 一个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期限、收费规定。

4. 全面实施行政审批网上办理。

5.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

6. 梳理编制并对社会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7.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公布收费目录清单。

(三)优化机构设置。

8. 按照法定职能,合规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下级机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9. 明确不同层级事权划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完善应急防控体系。

10. 建立健全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机制,有效应对突发或群体性事件。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五)提升立法参与度。

11. 参与质检制度体系建设,按时保质完成上级立法征求意见、立法审查等工作。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2.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要求。

13. 实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14.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行规范性文件动态化管理,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将目录和文本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5.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等,规范决策流程。

16. 重大行政决策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通过、由集体讨论决定。

(八)严格重大决策责任追究。

17. 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18. 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九)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19. 根据事权和职能,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20. 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法手段。

2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机制,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22.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23. 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的足额拨付。

(十)执法主体合法。

24. 以法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被委托执法的组织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

25. 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执法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取得执法证件。

26.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十一)行政执法程序完善。

27.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严格按程序执法。

28. 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推行说理式执法,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

29.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二)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合法。

30.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保证执法依据合法有效。

31.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

32. 行政执法依据适用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齐全。

(十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33.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34.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执法监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十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5.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36.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37. 完善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十五)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38. 建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结合绩效考核、执法责任制检查、案卷评查等工作,创新层级监督、内部监督机制和方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39. 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十六)自觉接受专门监督和外部监督。

40. 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决定。

41. 自觉接受党内、人大、政协、司法监督,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42.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舆论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按法定期限办结率达到100%。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十七)建立行政调解制度。

43. 建立行政调研机制,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完善具体行政调解程序,依法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十八)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44. 行政复议制度健全,复议工作机构设置健全,办案力量和基本条件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45. 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便民,没有发生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进行,没有发生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按法定期限办结率达到100%。

46. 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时,认真做好答复等相关工作,自觉履行复议决定。

(十九)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47. 积极执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48.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七、全面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强化“关键少数”法治思维法治能力。

49. 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法治专题讲座。

50. 开展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51.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二十一)完善全员学法用法制度建设。

52.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人员全员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和考核测试。

53. 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备内容。

(二十二)积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54. 全面总结“六五”普法工作,研究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及年度普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5.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普法。

56. 创新性开展普法工作,鼓励利用新媒体、信息化手段,拓展普法广度和深度。

八、加强对法治质检建设领导和保障

(二十三)健全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57. 成立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法治建设工作。

58. 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或审阅法治质检建设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法治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59. 制定本部门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工作重点,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每年一月底前向上级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60. 强化法制机构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公职律师制度,培育法律专家队伍,法律专业人员占执法人员总数的5%以上。

(二十四)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

61.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部署,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和层级考核评价,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体系。

62. 认真总结法治建设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表彰推广先进典型,加强法治建设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本指标体系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质检。

 

国质检法〔2016〕183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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