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法函〔2016〕1343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04 01:26:47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法函〔2016〕134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按照《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标准》(国质检法〔2016〕183号)工作要求,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工作,对各级质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水平和工作成效进行评价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标准


评价考核工作分层级组织开展。总局负责省级地方两局评价考核工作,考核标准详见《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标准》(国质检法〔2016〕18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各级局的评价考核工作,考核标准由各省级局依据《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考核评价方式及时间安排


各单位依据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层级监督检查,检查、督促法治质检建设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的落实,通过实地检查、资料核查、案卷评查、文件梳理、汇总统计等形式,全面总结本单位(本系统)法治质检建设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建设,重点梳理典型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形成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工作总结。同时,对照《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标准》评定分数。

检验检疫系统结合总局绩效考核工作,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评分表,并在绩效考核系统上传相关印证材料。质量监督系统评价考核工作可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法治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开展,工作总结及评分表报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17年1月20日。

总局组织对各单位2016年度法治质检建设工作总结以及评分表进行评审。结合各单位上报材料,适时组织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评定分数满分的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全面总结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按照规定时限组织开展评价考核工作,上报工作总结、评分表等材料。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评价考核方式和标准进行自查,真实反映本单位法治质检建设工作整体情况。总局抽查如发现评价考核工作不实的,以抽查评定分数为准,并予以通报。

(三)总局法治质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单位总结报告进行汇总评审,对发现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和完善。对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与总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相结合,进行典型推广和表彰奖励。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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