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科技发〔2014〕10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高等学校,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交通运输部决定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为规范和加强管理,特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略)
1.交通运输行业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推荐表
2.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推荐表
3.交通运输行业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推荐表
交通运输部
2014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计划的目标:
遴选出一批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行业重点科研领域的优秀创新团队和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多种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加大对入选对象的支持,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领和带动各类科技人才的发展,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支持总规模控制在50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5个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10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第三条 推进计划的任务: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建设。培养一支瞄准科技发展前沿,能够引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方向,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的领军人才队伍。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支持一批符合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科研规划,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的创新团队。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形成一系列在科研管理、人事制度、经费使用、考核评价、人员激励等方面勇于探索,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第四条 推进计划由部人才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者应为从事交通运输领域科技研发的个人或单位,并需有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包括: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部属单位、相关高等学校等。
第六条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2.近5年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
3.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研发任务,近5年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业绩突出,近5年曾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拥有发明专利授权;负责或参与过重要标准规范制修订;作为负责人开发了具有较强应用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
4.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
5.人选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依据),并保证在今后5年内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第七条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从事研究领域符合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科研规划。
2.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研发任务,近5年以团队为核心牵头承担过2项(含)以上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
3.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近5年核心成员曾获得过国家或3项(含)以上省部级科技奖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拥有发明专利授权;负责或参与过重要标准规范制修订;在该领域开发了具有较强应用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
4.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申报单位核心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且不能作为核心成员同时申报其他创新团队。
5.团队负责人应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示范基地可为申报单位的内设机构;
2.应有丰富的科技资源、较强的创新能力、较完备的人才培养条件和创新服务设施;
3.建立了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科教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
4.在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制度健全、成效明显,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九条 推进计划评审注重结合国家及部重大科研项目,兼顾基础性研究,优先从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创新基地平台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申报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连续两次未入选的,再次申报需间隔一年。
第三章 推荐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推荐及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择优支持,将业绩贡献、能力水平和发展潜力作为人才和团队遴选的核心标准;将人才培养的鲜明特色和示范带动意义作为基地遴选的核心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者须填写推荐表,申报单位严格按申报条件择优遴选,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推荐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统一将推荐材料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材料内容不得涉密。
第十四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推荐材料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专家评审:
1.申报对象不符合申报条件;
2.推荐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
3.推荐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人才主管部门提出拟入选对象,经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推进计划。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运输科技主管部门与人才主管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研究制定相关举措,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单位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 推进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入选者如有违反科研道德规范、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资格。
第十八条 推进计划每年分别遴选约10名个人、5个团队和2个基地(根据当年申报对象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入选推进计划的个人直接进入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符合条件者,优先推荐入选部青年科技英才、十百千人才工程、科技领军人才。如入选者在有效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需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入选部青年科技英才、十百千人才工程、科技领军人才的,应同时报部人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推荐人选,直接由推进计划人选中符合条件的择优产生。
第二十一条 对入选推进计划的个人、团队和基地,部积极支持其开展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参加国际会议、出国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推进计划入选的个人、团队的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积极落实所承诺的支持保障条件,为其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人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4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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