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法发〔2015〕1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结合行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以法治考评为主要抓手,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努力建成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2)建设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交通运输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班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运行规范的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且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基本建成。
(3)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法定,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
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
坚持强化行业管理和法律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坚持夯实基础,不断提升交通运输基层管理部门及执法队伍能力和水平。
二、培育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
(4)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交通运输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班子要把宪法和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和一定数量的依法行政专题讲座。交通运输部年度培训计划、交通运输部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中应当开设一定比例的法治课程。
(5)健全领导干部法治考核制度。
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改革的交通运输部门领导班子。把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6)完善公务员法治培训和晋升考核制度。
区分不同岗位要求,建立公务员法治学习培训制度。公务员每年参加法治方面的培训时间应当达到规定学时。探索建立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7)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组织完成“六五”普法工作,制定和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做好“12·4”国家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教育日活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三、依法履职和转变政府职能
(8)优化交通运输事权配置。
推动完善交通运输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动完善不同层级交通运输部门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交通运输部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统筹推进区域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职责,强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执行职责。合理配置交通运输执法资源,推行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级部门下沉。
(9)依法履行行政职能。
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诚实守信,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1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入转变政府职能,交通运输部机关和部直属行政单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比例要达到二分之一,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数量或比例要达到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全面清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由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利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备案、登记、年检、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审批项目。大力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细化行政审批标准,推进行政审批全流程规范化。逐步推广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和统一监管平台。
(11)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交通运输部建立和完善管理权力清单制度,积极探索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的要求,尚未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交通运输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要在2015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在2016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已经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领域和地方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改完善。协助有关部门在国家确定的自贸区探索实施和完善涉及交通运输的负面清单制度。
(1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同步研究和推进,在法治的轨道上及时完善和创新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健全对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科学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加快健全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强化依据标准实施监管。加强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广泛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实施监管。依托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3)健全行政决策程序。
制定《交通运输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规范部重大决策行为。明确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推行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14)扩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
逐步拓宽交通运输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扩大和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对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15)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质量。
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完善交通运输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16)坚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必须通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建立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和存档制度。
(17)妥善处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
实现交通运输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交通运输发展需要。交通运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发展改革要求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或规章,要及时申请或予以修改和废止。
五、完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
(18)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
制定并实施《关于建立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框架的实施意见》,统筹安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和城市交通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积极推进综合交通运输立法,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积极推动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制修订进程,制定完善配套规章制度体系。
(19)引导和支持地方加强交通运输立法工作。
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探索推动综合交通运输、农村公路、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鼓励和指导地方适应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需要,开展跨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立法探索。加强交通运输部对地方交通运输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导,建立交通运输行业立法互动交流机制。
(20)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修订《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规章的定期清理机制。科学制定立法工作计划,统筹立改废释工作,针对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适应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业态的发展需要,着力抓好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加强立法项目的基础性、前瞻性、储备性研究。完善交通运输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交通运输立法机构起草、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交通运输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拓宽公民有序参与交通运输立法途径,健全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继续深入开展立法后评估。
(21)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逐步减少规范性文件数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修改完善《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责任等,从严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合法性审查。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失效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予以明确。启动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2017年底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每年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度。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根据不同层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行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设区的市,市本级和区级不重复设置执法队伍。各地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性质。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研究制定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配置合理、运作协调高效、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合理划分城市交通管理与城管职能,建立城市交通管理与城管协作联动机制。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2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修订交通运输行政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适应基层执法需要,加快建设执法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明确重大执法决定范围,建立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继续实施好《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建立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24)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适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特点,积极运用信息化推进传统执法方式改革。组织完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和实施,并提前谋划将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纳入“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持续推动行业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互联共享,实现各地区、各系统执法联动和区域协作。交通运输部要做好系统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和资金保障工作,各地要做好系统在本地区的应用工作,并积极开展系统配套项目建设。积极推广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方式。
(2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大纲》要求,全面完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轮训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时间应当达到规定学时,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行政执法培训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健全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职级制度。
(26)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强化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在全行业通报评议考核结果,切实发挥评议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建行政执法督察队伍。全面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违法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件。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7)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办理依据、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推进交通运输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探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运行。
(28)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健全交通运输部门支持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通过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并及时调查处理。
(29)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30)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交通运输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1)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履职,尽可能减少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要依法决策,确保决策符合民众的意愿、经得住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要在法治的轨道内推进各项改革,最大程度凝聚改革共识、降低改革风险,确保交通运输各项改革决策都于法有据、平稳推进。
(32)健全舆情监测和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及时收集分析交通运输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舆情监测以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分析研判,制定应对措施。
(33)健全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机制。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对征地拆迁、企事业单位改制、行政审批政策调整等涉及人数多、影响面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要建立群体性事件预防和调处预案,做到提前预防和主动化解。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34)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依法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建立典型行政复议案例的分析研判和通报指导机制。依法处理当事人的行政赔偿请求。制定《交通运输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适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应诉,被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基层复议和应诉人员的能力。
九、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35)健全法制机构。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门中的组织推进、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研究制定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任务相适应。部直属各级执法、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的法制工作机构。要适应中央明确的执法工作重心下沉以及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力度。
(36)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加大对法制工作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养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工作干部。加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法制和执法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交通运输法制、执法机构干部交流渠道。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制定法制工作干部培训规划,法制工作干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规定学时。交通运输部所属科研单位要围绕交通运输法治工作重点,根据自身特点和行业发展需要,重视法治研究工作,加强人员配备和培养。加强交通运输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交流。
(37)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建立交通运输部门法律顾问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与交通运输部门的法制工作干部共同成为部门领导班子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自身条件,积极推进落实公职律师制度。
(38)推进“三基三化”建设。
以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建立“三基三化”建设制度框架体系,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善站所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业务规程。严格基层执法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健全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机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探索制定“三基三化”建设规范,明确执法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站房建设、场地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外勤津贴等方面的要求。深入推进统一执法标志、执法证件、工作服装、执法场所外观的“四个统一”工作,各地要在2016年底全面实现“四个统一”。
十、保障措施
(39)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依法行政放在交通运输工作的基础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位置上来认识和推进。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将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摆在交通运输工作突出位置,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40)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定期研究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会议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题听取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任务和责任,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形成工作合力。健全督查机制,围绕交通运输年度法治工作要点任务开展督查。组织开展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经验,做好宣传和推广。通报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41)强化财政保障。
建立正常的法制工作和执法经费渠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三基三化”建设、普法宣传、法律顾问、执法装备购置等经费协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42)抓好考核评价。
研究建立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开展年度考评、建设周期中期考评等形式,采用量化打分的方式引导和推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探索推行包括将考评结果与投资建设补助资金挂钩在内的奖惩措施。对于考评等级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未见成效的,严格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交通运输部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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