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政发〔2023〕4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
2023年12月18日
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
为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进一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行药品适宜包装
(一)针对住院患者采购大包装药品。推进药品大包装在医疗机构的使用。指导医疗机构立足于满足住院患者需求,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提出合理的包装规格需求,积极采购大包装药品。通过扩大大包装药品临床需求,引导企业变更包装规格,便于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分剂量工作、向住院患者提供单剂量或日剂量调配药品。(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企业按照疗程生产适宜包装的药品。加强对企业变更包装规格的技术指导。引导企业按照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根据药品使用疗程和临床需求,合理确定大包装或小包装规格。既要避免过度包装、减少浪费,又要严格把关、保障药品质量,防止因变换包装产生药品质量风险。(国家药监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临床用药管理
(三)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医师要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开具处方,包括适宜的用药剂量、频次、疗程等。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等情况,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2周。医疗机构要强化对处方、用药医嘱的审核,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处方品种数、剂量的点评力度。对于品种数多、剂量大等不合理情况每月通报,依法依规对医师采取限制处方权,甚至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将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落实奖惩措施。不得无适应证开药,不得以单纯增加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开药,不得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四)按照处方剂量精准调配。药师应当严格按医师处方剂量为患者精准调配药品。对门、急诊患者,涉及药品大包装的,可提供药品拆零调配服务,减少药品损耗,并方便患者使用;对住院患者,可单剂量摆药的口服制剂要按单剂量调配,注射制剂要按日剂量调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持续改善患者用药感受。药师要落实对患者的用药交代职责,指导患者掌握用药注意事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药学门诊,提供药物咨询、药物重整等服务。规范发展互联网诊疗,为复诊患者开具处方,鼓励开展药品配送服务,方便患者及时获得药品。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发展居家药学服务,鼓励家庭医生(团队)在对签约居民进行随访或开展上门服务时,帮助有需要的签约居民整理家庭药箱,清理过期药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三、规范药品销售行为
(六)禁止违规销售药品行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深入推进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全行业大力倡导诚信兴商。强化合规自律意识,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国家药监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药品销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调配处方应当经过审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加强对药师和药店销售人员的管理,非药品零售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药品网络销售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药监局负责)
(八)发挥合理用药指导作用。药品零售企业要主动加强对公众用药安全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药师处方审核和调配、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重要作用,满足患者和公众用药咨询需求,对使用和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国家药监局负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九)严格药品营销宣传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加强非处方药广告内容监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广告中须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任何形式的药品营销宣传均应当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购药、备药等。加强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平台等开办的健康养生类节目以及音视频内容的监管力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众推销药品。(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指导新闻媒体、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业协会等配合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活动。鼓励新闻网站、网络平台以短视频、音频、图解等百姓通俗易懂的形式,持续做好相关知识网上普及;村、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子信息屏等,开展遏制药品浪费宣传。引导公众摒弃盲目囤积药品、互相介绍随意吃药等错误行为,使公众认识到“是药三分毒”,提升公众理性购药、科学备药、合理用药、节约药品的意识。(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广电总局、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行业健康教育。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医师、药师、护士等专业人员,要告知患者和公众不合理用药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患者和公众自我治疗。鼓励利用“互联网+”加大用药指导力度,节约药品资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废弃药品收集销毁
(十二)完善废弃药品收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引导,告知社会公众随意丢弃药品的相关危害,提高居民回收废弃药品的意识,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群众、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废弃药品分类,将废弃药品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各地采取鼓励措施,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废弃药品收集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废弃药品运输、交接工作。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废弃药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或买卖废弃药品。应当将废弃药品交由有资质的废弃药品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并做好登记交接。(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废弃药品规范销毁。废弃药品处置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置废弃药品,确保无害化处置,防止环境污染。防范废弃药品被不法分子“翻新上市”,依法查处销售废弃药、过期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遏制药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遏制药品浪费工作,明确细化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建立健全遏制药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药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销毁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解读,督促落实各项反对药品浪费措施。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落实涉及药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聚焦“关键少数”、关键岗位,重点遏制医疗机构开“大处方”,遏制零售药店违规推销药品。通过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加强工作调度,做好实施过程中宣传引导,定期总结评估工作进展和成效。树立遏制药品浪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使药品浪费现象明显减少,合理用药水平持续提高,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用药安全得到保障,更好地维护人民健康。(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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