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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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0号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尼加拉瓜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进口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 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215476.html
本文关键词: 尼加拉瓜, 自由贸易, 协定, 项下, 进出口, 货物, 原产地, 管理办法,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 第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