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鉴函〔2015〕1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技能工作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10 03:18:4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技能工作的补充通知




人社鉴函〔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求,2015年继续开展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务工作要求

(一)请于考试前30天将职业指导人员报名人数以传真方式上报到我中心就业处。

(二)请于考试前20天将报名数据通过内部通讯以邮件方式发送给我中心就业处,并上传至全国联网证书查询数据交换平台全国统考模块。

(三)请于考试后30天内将考生答题卡邮寄到我中心就业处。如有高级职业指导师和职业指导师鉴定的省市,请于考试后30天内将对应的综合评定成绩(高级职业指导师是论文写作和答辩成绩,职业指导师是论文写作成绩),通过内部通讯以邮件方式发送给我中心就业处。

(四)成绩反馈给各单位后,请于20天内将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统计表以传真方式上报到我中心就业处,并寄送原件;将证书数据上传至全国联网证书查询数据交换平台全国统考模块。

二、考试内容调整

为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工作的需求,现对职业指导人员理论知识与实操考核部分章节内容和比例进行补充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

(一)对与职业指导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可去网上查阅),纳入理论知识考核范围。试题比重约占试卷总分数10%。

(二)为贴近职业指导人员工作实际,提高考核针对性,操作技能考试全部采用案例题。案例题考核点主要为:针对案例提供的情况,对服务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和具体的帮助措施等。

三、报考资格审核


为加强规范管理,各鉴定机构要按照《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审核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格。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标准提出的“报考高级职业指导师,需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的要求以及“报考职业指导师,需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或二篇以上”的要求。现就发表论文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国家级刊物,一般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

(二)国家级刊物所发的增刊及论文集等,也予以认可。

(三)“二篇以上”指的是二篇及以上,“一篇以上”指的是一篇及以上。

(四)审核申报资格时,应要求报名者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以便审核,同时提供论文复印件存档。

(五)论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仅第一作者署名有效。

鉴于2015年上半年鉴定工作临近,考生准备时间不足,此次资格审核可适当放宽要求,即考生可先提供刊物的用稿说明(刊发证明),并于6月30日前提供发表论文的刊物和论文复印件进行复审。

四、高级职业指导师答辩要求

(一)各鉴定机构应成立职业指导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二)为提高答辩委员会的权威性,答辩委员会成员应至少包括1名全国星级职业指导师(参见中国就业网上星级职业指导师名录)。

(三)高级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综合评审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笑  谈宇德

联系电话:84661037  84661036

传    真:010-84661030

内 部 通:huxinhong@osta.org.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    编:100101
 


附件:

1. 职 业指导 师综合评 审评分标 准doc

2. 高 级职 业指导师综合评 审评分标 准.do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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