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2023〕359号《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
水保〔2023〕359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推进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监管效能,促进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稳慎适度、强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水土保持相关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内涵和范围
(一)信用评价内涵。本意见所指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水利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相关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运用、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及公众监督。
(二)信用评价范围。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特点,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生产建设单位;二是水土保持施工单位;三是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包括从事或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验收报告编制、设计、监测、监理和技术评审等工作的单位。
三、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三)信用评价信息来源。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应当基于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开展。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是指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职责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信用状况,并以法律文书、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予以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行政监管产生的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责任追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相关执法记录等。
(四)信用评价标准。水利部制定全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标准,针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管理要求和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类别,分别明确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详见附件),并根据实施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信用评价等级。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以100分为基准分,根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记载的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况,按照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进行计分。信用评价结果根据得分情况确定,按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水土保持信用优秀单位)、“B”(水土保持信用良好单位)、“C”(水土保持信用一般单位)、“D”(水土保持信用较差单位)四个等级。各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分别为:
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
B级: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
C级: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
D级: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程序
(六)信用评价组织。水利部统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土保持信用状况。严格“A”级评定标准,对三年内存在严重水土流失或生态破坏行为的,或者前两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均为“C”级或者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当年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
(七)信用评价流程。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归集、初评、公示、结果公开等环节。初评工作完成后,水利部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水土保持相关单位,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实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公示期结束后,水利部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及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八)信用信息修复。水土保持相关单位已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基本消除水土流失不良影响满六个月后,且其间未再次出现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作出相应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由作出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修复相应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
五、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九)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相关单位,实施“绿色通道”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便利服务措施,减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验收核查频次。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C”和“D”的相关单位,增加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频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现场审查及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验收等成果抽查。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相关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同一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不同的,按最低信用评价等级实施监管措施。
(十)依法依规实施激励和惩戒。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激励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相关单位,在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水土保持有关评比表彰、水土保持领域招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以及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享受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或考虑。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水土保持领域政府采购,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不得参加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取消水土保持有关评比表彰资格。
(十一)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水利部定期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在开展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激励和惩戒中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在开展水土保持行业自律工作中要积极运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鼓励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行业水土保持工作指导中应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
六、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加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相关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责任的重要手段,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健全与信用评价相适应的监管措施。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区域水土保持管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后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并报送水利部备案。已经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省份,应当做好与全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标准的衔接。
(十三)强化信息管理。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平台,做好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共享,并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的有效对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将水土保持监管履职中产生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加强与相关综合审批、执法部门的协同,确保能及时获取并录入相关部门在履职中产生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要切实强化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保护水土保持相关单位权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四)做好宣传解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水土保持相关单位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做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和推广水土保持诚信典型、诚信案例,积极营造推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良好社会氛围。
水利部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