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稽发〔2023〕12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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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2023〕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宣称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药品、药品衍生物或类似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期,总局组织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青岛尚医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出具了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现将《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见附件)发给你们,可作为案件查办中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的参考。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速从严查处此类案件,依法吊销许可并处罚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2023年11月24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委托,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的有毒有害性进行评估、认定。

专家组听取了汇报,经研究,形成认定意见如下:

一、非甾体抗炎药具有解热、镇痛、消炎等作用,包括但不限于:

1. 以乙酰苯胺为母核的药物,如对乙酰氨基酚、非那西丁等;

2. 以水杨酸为母核的药物,如阿司匹林、贝诺酯、二氟尼柳等;

3. 以吡唑(二)酮为母核的药物,如保泰松、氨基比林、安替比林、安乃近、非普拉宗等;

4. 以苯并噻嗪为母核的药物,如吡罗昔康、美洛昔康等;

5. 以二芳基芳杂环为母核的药物,如塞来昔布、罗非昔布等;

6. 以芳基甲酸、芳基乙酸、芳基丙酸为母核的药物,如双氯芬酸、布洛芬、吲哚美辛、萘普生、甲氯芬酸等;

7. 其他,如尼美舒利、阿扎丙宗等。

二、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不得添加药物,而该类原料也从未获得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检出上述非甾体抗炎药,均属于非法添加。

以上药物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具有相似/相同的作用,具有类似属性和危害性。因此,添加有上述物质的食品有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可危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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