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发〔2017〕27号《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08 23:10:08

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严密防控、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

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治安秩序,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按照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部署,在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样多发,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案件和各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充分认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担当意识,将维护医疗秩序作为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来抓,将加强安检安保措施作为防控违法犯罪的重点举措积极推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综合施策,全面提升涉医违法犯罪案件防控能力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制订细化工作方案,全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案件防范工作。各地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工作责任制,将落实任务细化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具体人员。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广泛宣传《意见》,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注、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开拓创新,持续巩固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既有成效

各地要充分考虑到本地区和每个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情况不尽相同的特点,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重要内涵、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深入调研指导,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基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对贯彻落实工作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适时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因工作不利导致重大涉医案件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一、医疗机构应当持续改进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提升医疗质量,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保证患者安全。加强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重点科室建设,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诊疗工作。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二级以上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下同)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应急安保队伍,开展安检工作,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控设备,将加强安检安保措施作为重点举措积极推动。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区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负责门急诊的诊区管理,实行住院患者探视实名登记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出,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建立特殊人群就医接诊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患者就诊,要安排保卫人员陪诊,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及患者安全。

四、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处理,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主动排查医患矛盾纠纷,及早调处化解。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伤医等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人员,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及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医疗机构及其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报警。在医疗机构内遇有持刀、持械或其他危险物品伤害、劫持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应急安保队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手段果断制止,迅速控制行凶者,救助受伤人员。

六、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和培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医疗机构报警求助,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第一时间出警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辱骂、恐吓医务人员等伤医、闹医行为坚决果断制止。

七、公安机关应当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警务室民警应当每天带领医院安保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维护医院正常治安秩序。将治安状况相对复杂且不具备条件设立警务室的医疗机构列为巡查必到点,切实加强巡逻防控,积极防范、及时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八、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伤医、闹医、辱医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制订涉医案件舆情应对及信息发布预案。发生涉医案件后,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沟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医疗机构监控录像提供给与案件调查无关的机构或人员,更不得公开对外发布,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发布信息。

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涉医违法犯罪处置的考核评价工作由上级部门组织,并将医务人员、患者对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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