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17〕4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12 00:54:4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7〕46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中央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了解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决定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业(不含中央建筑企业)缴纳保证金情况,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报送;有关中央建筑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缴纳保证金情况,由本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企业)负责报送。

二、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中央建筑企业明确信息报送工作负责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报送工作联系表》(附件2),于2017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同时,统计2016年全年和2017年上半年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并分别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从2017年三季度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分别对本地区截至上季度末的本年度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四、从2017年三季度起,有关中央建筑企业须统计截至上季度末的本年度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五、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中央建筑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报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责任,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联系人:米凯 王江波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58934163(传真)
 

 


附件:

1.有关中 央建筑企 业名单


2.工程建 设领域保证金信 息报送工作联 系表


3.工 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 纳情况统计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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