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15〕5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有关情况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7-07-15 02:41:5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有关情况的通报




农办渔〔2015〕52号

 

 



为加强对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管理,提高增殖放流质量,保证增殖放流效果,2014年10月,我部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就总结上报工作进行了部署。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度承担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任务的供苗单位共计841家,多数符合《通知》规定要求,其中44.2%的供苗单位具备省级以上原良种场资质;但也有26.3%的供苗单位一项或多项条件不符合要求,局部地区供苗单位条件较差。现将2014年经济物种供苗单位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予以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供苗单位基本情况


(一)供苗单位权属性质。共有740家供苗单位填报了此项信息,其中,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和其他性质的供苗单位分别为244家、54家、203家、130家、83家和26家,供苗的市场化程度较高。

(二)供苗单位人员规模。共有757家单位填报此项信息,平均每家单位拥有职工40人;其中,超过100人的供苗单位67家,占总数的8.9%;不超过10人的供苗单位215家,占总数的28.4%;不超过5人的供苗单位78家,占总数的10.3%;个别内陆地区供苗单位职工人数仅为2-3人。

(三)供苗单位占地规模。共有757家单位填报此项信息,平均每家单位占地845亩;其中,占地超过1000亩的供苗单位124家,占总数的16.4%;不超过50亩的供苗单位137家,占总数的18.1%;不超过20亩的供苗单位56家,占总数的7.4%。

(四)增殖放流苗种来源。共有763家单位填报此项信息,其中,苗种全部来源于自有亲本繁育的供苗单位612家,来源于其他苗种场提供的供苗单位86家,来源于自有亲本繁育和其他苗种场提供两种方式均有的供苗单位59家,来源于其他方式(主要是天然捕捞)的供苗单位6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供苗单位的基础条件较差。目前,一些地区的供苗单位还存在职工人数少(低于5人)、占地规模小(不足10亩)、没有繁育亲本或单品种繁育亲本数量不足50组(100尾)的情况,这种小规模、分散式、粗放型的养殖方式极易带来生产条件差、技术水平低、放流工作基础薄弱等问题,增加了放流苗种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

(二)部分供苗单位的亲本质量不符合要求。一是近1/5的供苗单位没有繁育亲本,增殖放流苗种来源于或部分来源于其他苗种场。二是少数供苗单位的亲本来源不符合《通知》要求。约12%的供苗单位亲本来源既非原种场,也非原产地天然水域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而是其他苗种场或养殖场。三是少数供苗单位亲本非本地原生种。据统计,有19个省(区、市)67家供苗单位的单品种或多品种亲本种质不符合《通知》要求,亲本属于外来种、杂交种或选育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增殖放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科学工程,加强对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是保证放流质量、提高放流效果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好供苗质量这一源头关。

一要加强对供苗单位亲本来源的监管。供苗单位原则上必须要有繁育亲本,且亲本数量能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亲本只能来源于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水产原种场,其他来源均不符合要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情况仅限于东北、华北部分地区四大家鱼供苗单位,以及沿江内陆地区中华绒螯蟹、鳗鲡供苗单位。各地在招投标时,要明确将拥有繁育亲本以及亲本规模作为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投标的重要限制条件,并要求供苗单位提供亲本来源、培育以及更新记录。

二要加强对供苗单位亲本种质的检查。增殖放流苗种的繁育亲本必须是本地原种,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包括跨水系外来物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均不能作为繁育亲本。目前,一些地方用于增殖放流的外来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我国境内原生物种,如德国镜鲤、匙吻鲟、罗非鱼等;另一种是非本地原产物种,如团头鲂在东北、西北地区进行放流,丁鱥在新疆以外的地区进行放流等。用于增殖放流的杂交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物种主要是通过国家新品种审定的一些选育种和杂交种,以及生产上使用的其他改良种,如建鲤、湘云鲫、台湾泥鳅等。

三要加强对供苗单位生产设施、供苗能力和技术保障的审查。供苗单位的苗种生产设施、育苗设施规模和苗种生产能力必须要符合《通知》要求,能够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尚未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淡水物种育苗生产水体标准的省份,要尽快组织制定,以作为相应物种供苗单位选择的依据。供苗单位要具有一定的技术保障能力,符合《通知》对技术队伍、制度建设、检测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要选择具有较好资质和信誉的供苗企业承担供苗任务,并已开展过两年以上相应放流物种的苗种繁育生产,且近两年内所生产的苗种无质量问题。

四要加强增殖放流制度规范的宣传培训。为保障增殖放流活动科学、规范开展,有效预防和减少随意放流可能带来的不良生态影响,促进增殖放流事业可持续发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增殖放流宣传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增殖放流管理人员的培训,树立对苗种质量进行把关的责任意识,从招投标方案制定、供苗单位资质审查、实地监管等多方面入手,保证放流苗种质量;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切实规范各类放生行为,严禁外来种、杂交及选育种进入天然水域,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请各省级渔业主管厅(局)根据上述要求,对照《通知》内容,对所辖区域内2015年度经济物种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情况进行排查和清理整顿。对已通过招标完成放流任务,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供苗单位,在其整改达到《通知》要求之前,不得再次参与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对虽然通过招标但尚未开始放流任务的,原则上应重新根据《通知》要求进行招标,选择切实符合标准的供苗单位提供增殖放流苗种;对尚未开展放流任务招投标的省份,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投标条件,对供苗单位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供苗单位,一律不能承担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

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2015年经济物种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清理整顿情况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提供本年度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详见附件)。我部将对各地上报的供苗单位信息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通报。被通报不合格的供苗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
 

 


附件:

1.年度苗种供应单位情况汇总表

2.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0日
 

 


附件:农办渔[2015]5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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