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16〕88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第三批重点推进企业(协会)示范单位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7-15 03:57:1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第三批重点推进企业(协会)示范单位的函




商办流通函〔2016〕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4〕33号)、《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以下简称752号文)等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现就推荐第三批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示范单位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本地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重点推进企业(协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分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托盘专业委员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仓储协会、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等14个全国性协会在会员单位中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重点推进企业。

二、推荐条件

(一)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企业。

重视并应用有关商贸物流标准,创新标准推广模式,在物流标准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能按752号文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承诺每半年及时报送实施进度,支持有关统计数据填报工作。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品牌,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协会。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制定商贸物流标准,并开展标准的推广实施活动。积极参与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能按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承诺每半年及时报送实施进度。创新标准化工作方式,在标准宣传、案例推广、总结经验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性协会要充分考虑区域特点、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组织初步遴选,对有关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与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分类出具推荐意见。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重点推进企业不超过10个、地方重点推进协会不超过2个,并填报附件1、2。每个全国性协会推荐重点推进企业不超过10个,并填报附件1。

(三)14个全国性协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149号)要求上报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进展报告。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性协会根据评估遴选情况,对推荐企业进行降序排名推荐,于2016年12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和文字版报送商务部。
 


联系方式:流通发展司 汪生栋 任宏伟

电话:010-85093777  85093794

邮箱:renhongwei@mofcom.gov.cn
 


附件:(略)

1.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推荐表

2.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地方重点推进协会推荐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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