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调管〔2024〕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韩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1-28 14: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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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韩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调管〔2024〕3号







珠江水利委员会,福建、江西、广东省水利厅:

《加强韩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我部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4年1月4日








加强韩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韩江流域位于粤东、闽西南及赣南,在广东、福建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要抓好韩江流域综合治理,让韩江秀水长清”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韩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规范调度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韩江水资源调度的综合效益,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遵循调度原则

(一)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二)坚持水资源调度服从防洪抗旱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服从水资源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三)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韩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符合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要求。

二、明确调度管理责任

(四)明确行政管理职责。珠江水利委员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韩江流域的水资源调度工作。韩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韩江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

(五)明确调度责任人。珠江水利委员会、韩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管理的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韩江流域重大调水工程、重要控制性水库(水电站)、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报送珠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调水工程包括引韩济饶供水工程、揭阳引韩供水工程;重要控制性水库(水电站)包括棉花滩水库、高陂水利枢纽、长潭水库、潮州供水枢纽、合水水库、益塘水库等;重要取用水户是指年许可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户。重大调水工程和重要控制性水库(水电站)名录由珠江水利委员会根据流域水工程建设情况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

三、规范调度实施


(六)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韩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商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韩江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韩江流域重大调水工程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

(七)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韩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用水需求,在调度期开始四十五日前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建议、重大调水工程年度取水计划建议、重要控制性水库(水电站)的年度运行计划建议。

(八)下达年度调度计划。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制定下达韩江流域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年度调度计划应当依据印发的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和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区域年度用水等情况编制。重大调水工程的年度取水计划、重要控制性水库(水电站)的年度运行计划,纳入年度调度计划。韩江流域重大调水工程应当编制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并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九)实施统一调度。珠江水利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韩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组织实施韩江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韩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调度指令等要求,实施所管辖工程的调度,并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保证生态流量目标要求。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警机制。主要控制断面流量出现预警情况时,应当发布预警信息,适时下达动态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河道外用水管控等措施。

水工程下泄流量和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不满足生态流量目标要求的,珠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单位分析不满足生态流量目标要求的原因,立即开展问题核实,及时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水资源调度中涉及突发事件处置,且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调度计划调整。珠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江河来水、水库蓄水变化、用水过程等情况,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因年度实际来水与预测来水相差较大或者区域用水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对韩江流域年度调度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由韩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原程序进行调整,纳入调度实施。

(十一)动态调度。珠江水利委员会和韩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下达动态调度指令。珠江水利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向重大调水工程、重要控制性水库(水电站)下达动态调度指令,开展韩江流域水工程统一调度。

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是实施水资源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要取用水户以及水力发电、航运、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必须严格执行。

(十二)强化调度协调。珠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调度的合理需求及跨流域调水需求,统筹供水、生态、灌溉、发电、航运等用水,实施多目标统筹协调调度,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水资源调度方案应与韩江洪水调度方案、韩江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相衔接。在确保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十三)加强信息监测和共享。珠江水利委员会牵头建立信息协作共享机制,实现主要控制断面和重要控制性水工程监测等调度信息共享。韩江流域重大调水工程、重要控制性水库(水电站)应当加强调度信息的监测与共享。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水文监测设施的流量、水量监测,监测精度、频次应当满足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四、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十四)厉行节约用水。落实节水优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取用水管控,加快推进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水资源双控目标。

(十五)建立调度协商机制。珠江水利委员会建立健全韩江流域调度协商机制,根据需要协商解决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等事项,协商结果视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十六)加强监管。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对韩江流域水资源调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韩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水资源调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韩江流域水资源调度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十七)建立通报机制。珠江水利委员会将年度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如有主要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指标未达标等严重违规情形的,珠江水利委员会视情况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十八)严格责任追究。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在调度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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