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污普〔2017〕1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污普〔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对普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部分地方已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任务,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但目前总体工作仍存在进展不平衡的问题,为加快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组建普查机构。截止到2017年6月底,辽宁、福建、宁夏、安徽、青海、广东、浙江、甘肃、江西、河南、西藏、河北、海南、上海、新疆、四川和山西等地已正式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福建、吉林、宁夏、青海、甘肃、湖南、江西、陕西、辽宁、广西和山西等地已正式成立专设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为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尚未组建普查机构的地区,应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的组建。同时,省级普查机构要加快推进市(县)级普查工作落实,并将普查机构组建等相关文件及时报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抓紧落实普查经费。按照普查经费分级保障的原则,各地要科学合理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经费需求。各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困难市(县)的普查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三、健全完善督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工作实行月调度(调度表见附件)、季通报的督办制度,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督办、及时整改;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保证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联系人:毛玉如(010)50911119,13810810001
柳王荣(010)50911116,18666091741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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