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产自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进口锦纶6切片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4号
商务部关于对产自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进口锦纶6切片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4号
2010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其中,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以下称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以下称朗盛比利时)适用“其他欧盟公司”税率,为23.9%。
2016年5月20日,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产自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倾销幅度已发生变化,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调查机关依法对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6年7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产自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进口锦纶6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产自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锦纶6切片。
根据对产自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的倾销幅度为8.2%。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7月21日起,将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所适用的锦纶6切片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8.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7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产自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的锦纶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7月21日起执行
附件:商 务部对产自朗盛 德国有限公司和朗 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进 口锦纶6切片倾 销及倾销幅 度期中复 审的裁 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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