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国合〔2017〕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亚洲开发银行知识服务技术援助项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亚洲开发银行知识服务技术援助项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亚洲开发银行知识服务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工作,完善知识服务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制度,现将我部制定的《亚洲开发银行知识服务技术援助项目操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亚洲开发银行知识服务技术援助项目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
2017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知识服务技术援助(以下简称知识技援)项目申报和执行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我国政府与亚行签订的《技术援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亚行委托财政部征集的知识技援项目的申报、执行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知识技援是由亚行出资开展、审批确定、组织实施、拥有知识产权的政策研究和能力建设活动。
第四条 知识技援的规划和使用应当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我国政府与亚行确定的国别伙伴战略,体现前瞻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突出问题导向,有助于推动形成国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地区及行业发展规划等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成果,有益于精通外语、熟悉国际规则的外向型人才培养。
第五条 根据框架协议规定,亚行知识技援项目的申报、实施单位应为政府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根据亚行委托,财政部每年向中央有关部门的涉外业务单位或利用外资归口管理单位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对口单位)发布征集亚行知识技援项目的通知。对口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征集知识技援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给亚行,由亚行聘用的第三方咨询专家进行独立评估。
第七条 财政部在收到亚行的评估结果后,与亚行开展知识服务技援项目规划年度磋商,并将亚行在磋商中确定的下一年度知识技援项目规划清单转发对口单位。
第八条 有关对口单位应当通知项目实施单位配合亚行做好入选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由其指导、监督亚行知识技援项目实施,并对项目活动成果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目标实现。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建工作团队,配备专业项目管理人员,为知识技援项目实施提供充足稳定的人力支持,并指派专人与亚行协调对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亚行做好咨询专家选聘工作,对专家资格条件及工作任务大纲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咨询专家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亚行及咨询专家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按计划推进项目,及时向有关对口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并提交项目启动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亚行及咨询专家开展会议、调研、培训等活动,如涉及垫付费用,应按照亚行及国内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有关对口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与亚行及咨询专家接触过程中,应遵循国家及本部门、本地区的保密规定,不得向其提供不能对外公开的资料和信息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亚行审核、确认项目阶段性成果,配合亚行做好项目完工总结和验收工作。项目完工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有关对口单位向财政部和亚行提交可对外公开的项目最终成果以及5000字以内的政策建议摘要。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总结、推广亚行技援项目成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商有关对口单位推动本部门或本地区项目成果上报,为本部门、本地区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推进项目成果运用与推广,并将有关运用推广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有关对口单位应当监督亚行知识技援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和纠正。
第十九条 有关对口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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