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2017〕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保定等38个城市列为第三批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城市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1 23:17:1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保定等38个城市列为第三批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城市的通知




建规〔2017〕1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探索总结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经验,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保定市等38个城市列为第三批“城市双修”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三亚“城市双修”试点经验证明,“城市双修”是治理“城市病”、改善人居环境、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我国城市数量多,自然条件、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差异较大,“城市双修”的工作目标、组织方式、理念方法、项目规模、政策措施等有较大不同,要认真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和要求,继续选择不同性质、规模、类型的城市作为试点,进一步探索总结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双修”经验,引导各地在学习借鉴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双修”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第三批“城市双修”试点工作自2017年7月开始,时间为2年。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践行规划设计的新理念新方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城市双修”需要,改进规划设计方法,增强对“城市双修”工作的指导性,建设绿色城市、人文城市。

(二)探索推动“城市双修”的组织模式。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城市双修”的推进方式、工作机制、管理模式,加强部门协调衔接,鼓励公众参与,确保高效、有序推进工作。

(三)先行先试“城市双修”的适宜技术。坚持问题导向,从城市发展阶段、经济条件出发,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适宜的技术手段开展“城市双修”。

(四)探索“城市双修”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方式。要积极安排财政资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也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助推“城市双修”。鼓励“城市双修”项目打包,整合各类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五)研究建立推动“城市双修”的长效机制。尊重自然生态和城市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城市双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城市双修”工作。

(六)研究建立“城市双修”成效的评价标准。将“城市双修”工作的系统性、城市基础设施改善程度、老旧城区的更新成果、城市生态修复效果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作为“城市双修”成效的基本标准。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高度认识“城市双修”的重大意义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将“城市双修”工作作为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保障制度,统筹推动“城市双修”工作。

(二)落实工程项目。各试点城市要将“城市双修”细化为可量化、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工程项目,通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清单,细化项目安排,明确建设时序和完成时间,落实实施主体,每年推动实施一批“城市双修”工程。

(三)加强考核评估。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对本省(区)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督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试点城市要建立考核督促制度,明确目标管理和任务要求,强化工作落实。同时,我部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各试点城市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城市要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要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每季度向我部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搭建试点工作宣传平台,向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住 房城乡建设部第三批生 态修复城市修 补试点城市名 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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