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4〕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浏览量:          时间:2024-06-23 19: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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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法释〔20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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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法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执行, 刑法, 罪名, 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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