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法发〔2016〕205号《交通运输部国家民委关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推进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健康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7-25 00:15:08

交通运输部国家民委关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推进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健康发展的意见




交法发〔2016〕2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推动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健康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民族地区占国土面积的64%,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整体进程。推动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发展是提升民族地区经济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障边疆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民族地区扶贫脱贫攻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选择。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交通运输行业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交通运输发展,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倾斜,极大地改善了民族地区的交通状况,有力支撑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的交通运输发展水平依然不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仍然薄弱。“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扶贫脱贫攻坚的冲刺期,也是推动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健康发展的机遇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握这一契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努力推进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交通扶贫为突破口,加快完善法规配套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坚决打赢民族地区交通扶贫脱贫攻坚战,努力实现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快速健康发展,为民族地区加快城镇化进程、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民族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形成,干线公路框架全面形成,具备条件的民族自治县通二级及以上公路;农村公路通畅水平全面提升,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100%通硬化路。城乡客货运输水平显著提高,民族地区乡镇通班车率100%,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率100%,民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AAA级及以上比率超过60%,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民族和区域特色的交通运输发展之路。

(三)基本原则。

兜住底线、因地制宜。坚守底线,推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向民族地区延伸,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民族地区群众基本出行条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发展水平的民族地区制定不同的政策、标准,差异发展。

政策倾斜、扶带结合。坚持政策扶持,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大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民族地区的交通投入,保障民族地区扶贫脱贫目标实现。充分调动民族地区政府和行业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内生发展动力,促进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

统筹协调、重点突破。统筹考虑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发展和交通扶贫工作,以民族地区交通扶贫工作为重点突破口,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政策统筹,带动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全面健康发展。

尊重文化、体现特色。尊重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在交通运输规划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充分体现和保护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通过交通运输发展,充分挖掘民族地区的旅游、特色产品等资源,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的“造血功能”。

三、主要任务

(四)加快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提高普通国省干线技术等级和服务能力,实现具备条件的民族自治县县城通二级公路。建设民族地区“四好农村路”,优先改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交通条件,保障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硬化路。支持民族地区渡口改造、渡改桥、国边防公路及内河水运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兴边富民行动,着力推动“对外开放路”,重点支持边境县公路建设,提升口岸交通枢纽功能,促进沿边民族地区与内地协调发展。

(五)提高养护管理效能。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参与作用。加快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机制,提高民族地区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发挥中央和省级资金的引导与激励作用。强化民族地区干线公路、航道、渡口等交通设施的日常管理,提高养护能力,保证通行质量。

(六)提升运输服务水平。继续推进民族地区乡镇和有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提高民族地区农村客运通达率,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农村渡运公交化。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县城老旧客运站改造、乡镇等级客运站与建制村候车亭建设。根据民族地区生产生活特点,开行民俗活动节日班车,保障民族地区节日出行。鼓励各地整合交通、供销、商贸、电商、邮政、快递等资源,构建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配送网络,促进民族地区特色农产品、手工艺品向外和农资、消费品进村双向流通。

(七)体现少数民族特色。结合少数民族文化和资源特点,推进民族地区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等建设与改造,鼓励在民族地区开通旅游客运线路,以交通建设带动民族地区特色资源与产业开发。民族地区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客运站、公路标志标识要结合地区实际,严格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并进行双语标识或播报。鼓励民族地区公路、客运站、公交候车亭、渡口候船亭等在规划设计时融入民族特色元素,弘扬民族文化,保护民族遗产。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对民族地区资金支持力度,交通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完善配套政策,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对民族地区交通扶贫项目的投入。结合民族地区发展实际,将符合规划的民族地区项目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公路水路交通五年规划。拓展资金筹措渠道,积极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民族地区交通扶贫发展。支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开展交通运输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九)切实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加快民族地区县乡道和通客车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危桥改造,提高民族地区公路安全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建立道路通行条件和农村客运线路联合审查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保障民族地区运输安全。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内地高层次交通运输人才和少数民族地区交通运输人才双向交流培养力度,鼓励各类交通运输专业人才到民族地区服务。强化少数民族交通运输干部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加强民族地区交通行政管理、公路水路运输、交通行政执法等专业人才培养,在组织各类交通运输培训时,名额向民族地区倾斜。交通运输部门评先评优时,要统筹考虑民族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全局意识,高度重视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工作,建立完善促进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健康发展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度,确保国家各项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规划保障。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制定交通运输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将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发展纳入相关规划,明确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发展思路和支持政策。公路水路交通五年规划中应当优先考虑民族地区交通项目建设,重点保障民族地区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

(十三)加强学习宣传。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增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民族地区公路、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车辆、客运车辆等区域符合条件的要增设宣传标语,让民族政策深入人心。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见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具体部署和安排。
 

 

 


交通运输部

国家民委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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