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7〕12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7〕1225号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能源局办公厅(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有关规定,2016年11月至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青海12个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表明,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总体较好,项目建设单位普遍把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文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有效提升项目能效水平,从源头上减少不合理用能,能评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能源消耗、能效水平不满足能评要求,节能措施未有效落实等情况。主要问题如下:
(一)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兴安岭通达节能评估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开展节能评估,出具的《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宾州热电厂6000千瓦+1.5万千瓦+2.5万千瓦背压机组新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明显失实,该项目在开展节能评估前已基本建成,节能评估文件中机组选型与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明显不符。江苏华电句容发电厂一期2×100万千瓦工程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额定功率,湖北华电西塞山电厂二期工程4号机组工程锅炉额定蒸发量等与节能评估文件不符。
(二)项目能源消耗、能效水平不满足能评要求。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00万吨氯化钾项目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出节能审查意见的要求;上海中芬热力供应有限公司1台75吨/小时燃煤锅炉热能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厂用电率,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盘南电厂3、4号机组(2×600MW)工程、华能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西宁热电厂2×30万千瓦级工程等供电煤耗,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北海诚德新材料生产项目等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等综合能耗未达到节能审查意见的要求。
(三)节能措施未有效落实。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热电厂2×1.5万千瓦背压机组新建项目、国电乐东发电有限公司海南国电西南部电厂工程、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有机硅项目等节能技术工艺与节能审查意见的要求不一致;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吉林迎新玻璃有限公司超白、超薄屏显基板及在线LOW-E镀膜玻璃生产线项目、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电石装置)等部分用能设备未达到节能评价值或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山东肥城海晶盐化有限公司山东肥城1200千吨/年绿色生态精制盐项目等能源管理制度不完善。
二、处理意见
(一)将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通达节能评估服务有限公司有关情况及失信行为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请黑龙江省节能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大兴安岭通达节能评估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二)存在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次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抓紧整改。地方节能审查机关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及节能审查机关要结合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检查,举一反三,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发挥节能审查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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