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4〕1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7 01:21:5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26号)的部署,部决定全面开展临时用地图斑审核工作。按照审核阶段有关工作的分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现就审核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数据领取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已制作完成各省(区、市)《(代码)**县(区、市)2013年度临时用地图斑记录表》(以下简称“《临时用地图斑记录表》”,见附件1),并整理相应批准文件(电子扫描件)。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速派专人来京领取上述材料,并提前告知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

二、审核程序及审核结果汇总上报

(一)审核程序

审核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区)对《临时用地图斑记录表》内的图斑逐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地方核实意见”栏(第14列)填写“是”;审核不通过的,在“地方核实意见”栏填写“否”,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及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县级审核工作完成后,及时汇总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省级审查确认后,分别由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厅(局)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二)审核内容和方法

临时用地审核认定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是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不属于上述规定范畴的,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审核的内容:一是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二是临时用地合同,三是临时用地的面积和用途。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为审查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对照图斑逐一进行实地比对的同时,必须对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的齐全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下列情况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无临时用地合同或者有临时用地合同、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临时用地位置与批准的位置不一致的;超出批准的临时用地规模30%以上的部分;改变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设施的。

(三)审核结果汇总、上报

为便于总结分析和今后的管理,对临时用地进行了分类。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临时用地四大类,代码分别为G、D、Q、C。其中,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项下又细分为交通(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项目)、水利(含水电,指水库、河渠等项目)、能源(指火力发电、核电、石油天燃气等项目)、管线(指输油、输气干线项目)、采矿(指除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之外的采矿项目)临时用地等五个子项,代码分别为JT、SL、NY、GX、CK。

各省(区、市)和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确认结果时,要按照上述分类和《临时用地图斑记录表》填报要求,认真核对,如实填报和标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上报审核确认结果时,除提交《临时用地图斑记录表》外,还必须对照图斑逐一提交相应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电子版扫描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的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三、审核要求


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为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全责。部将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地的临时用地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率达不到拟定比例的省份,即将该省(区、市)的临时用地全部按违法新增建设用地移交卫片执法检查处理。

土地利用管理司联系人:黄清 010-66558230

数据领取联系人:辛丽璇 13801020156

数据领取及审核结果上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8号国英大厦4K房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调查所)
 

 


附件:

1.(代码)**县(区、市)2013年 度临时用地图 斑记录 表

2.成果目录组 织结构及编号规 则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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