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全文废止】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
为加强国内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我部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1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继续实施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10号),对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实施宏观调控。调控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了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防止了运力盲目过快增长,优化了运力运量供求关系,在促进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和实现集约化经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调控成果,现将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的经营者进入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原则上继续暂停批准新增经营者,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新的投资者原则上应以收购现有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方式进入上述市场。
二、自2011年8月1日起,我部根据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状况,对申请新增运力经营者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等主要资质条件、岸基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的配备、船舶的技术水平、营运效率和安全记录、货源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准予新增运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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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22611.html
本文关键词: 交通运输部, 进一步加强, 沿海, 化学品, 液化气, 运输, 市场, 宏观调控, 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 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