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护发〔2023〕11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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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护发〔202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发布工作,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局组织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1日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科学评估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认定、名录发布和调整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区域,应当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一)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有规律活动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其个体生存繁衍所依赖的核心区域和觅食地、水源地、隐蔽地、卧息地、夜宿地、繁殖地、越冬地等,以及其种群增长、扩散的适宜区域。

(二)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完成生存繁衍活动所需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其种群的觅食地、水源地、隐蔽地、卧息地、夜宿地、繁殖地、越冬地等,以及其种群增长、扩散的适宜区域。

(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集中分布或集群活动,经专业机构调查、评估,且物种个体在一个迁徙季、繁殖期、越冬期或一年内达到一定数量的区域,其中:呈集群栖息特征的大型兽类个体数量超过200只,或中型兽类个体数量超过500只,或小型兽类个体数量超过1000只;或呈集群栖息特征的鸟类个体(不包括卵)数量超过5000只;或呈集群栖息特征的两栖类个体(不包括卵和蝌蚪)数量超过3000只;或爬行类(不包括卵)个体数量超过1000只;或者该区域活动的某种陆生野生动物数量占该物种全球个体总量1%以上,或占该物种全国个体总量1%以上。

(四)陆生野生动物季节性迁徙过程中的相对稳定的停歇地、迁徙通道,且每一迁徙期停歇或通过的陆生野生动物个体总量达到本条第三项的标准。

(五)连接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隔离种群的生态廊道。

(六)经评估论证应当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成果及掌握的相关信息,对经科学评估论证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自然区域,列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称;

(二)主要保护物种;

(三)现有主要保护形式;

(四)四至边界。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档案管理,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所处地理位置及其范围和四至边界,附具矢量地图;

(二)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内生存繁衍的极度濒危、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其他主要种类;

(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面积、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类型、地形地貌、生态状况、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面临的主要威胁因素等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自然区域,可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书面建议将该区域列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并书面说明以下情况:

(一)该区域所处地理位置、面积和范围;

(二)该区域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及其调查确认或估测的个体数量;

(三)该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系统等状况;

(四)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收到上述建议后,应当依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科学评估论证,对所建议区域是否列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作出判定,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对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列入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程序发布。

第六条 划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范围,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每一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当为独立、连续的地理单元。对符合条件但存在空间隔离的不同地理区域,应各自确定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对符合条件且已建立生态廊道实现地理连通的不同区域,应当合并确定为一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二)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范围,应当满足所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物种种群持续生存繁衍的需要。

(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当以所在地的明显地形地貌特征、天然植被显著变化、既有道路或基础设施等作为划界依据,如山脊、河流、森林农田分界线、公路等。特殊情形下,可采取标桩方式设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边界。

(四)对很少有陆生野生动物活动,但与符合条件的区域相连,且适宜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自然区域或有潜力恢复被利用的区域,应当尽量划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范围。

(五)对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上述区域,可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别划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但应确保各自划定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在省级行政区域分界线的自然连通。

(六)已有村庄、永久基本农田等非自然区域原则上不划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范围。

第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称应当包含以下组成部分:

(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二)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如所在地跨越两个或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则采用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直至采用省级行政区域名称。市辖区名称与所属市名称一并使用。

(三)所在地名称。原则上使用该区域的地理名称。确因所在地无准确地理名称等特殊情况无法命名的,可不加所在地名称。

(四)该区域最重要或主要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或类别名称。如:大熊猫、东北虎豹、候鸟、鸟类等。

(五)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在该区域的活动规律,对其长期或定期居留的区域命名为重要栖息地;对其短暂通行的区域命名为迁徙通道或迁飞通道。

第八条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发布和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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