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7〕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03 23:51:25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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