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8-04 00:42:50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明确叉车使用特定区域的请示》(粤质监〔2017〕21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63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82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改造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总局正在修订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修理许可在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在新的许可规则颁布施行前,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修理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中起重机械(轻小型起重设备)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的B级许可条件,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鉴于以上工作各省进度不一,此项工作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第2.1.1条(3)项的要求,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其改造许可范围对应到制造许可证中设备的品种、主参数(含叉车防爆等级,下同)。为方便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精神,已经取得场车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其制造许可范围内场车的改造、修理,无需再单独取证。

二、关于在用场车的使用登记

2017年6月1日场车规程实施之前,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已经办理场车使用登记的,目前继续有效。使用登记机关应督促使用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变更使用登记。

三、关于场车使用区域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总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纳入监管的场车使用区域,限定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23022.html

本文关键词: 质检办特函, 质检总局, 办公厅, 专用, 机动车, 安全, 监察, 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