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质〔2017〕30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05 01:22:5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




农办质〔2017〕3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我部决定加快推进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信用档案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不断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取得新进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部分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仍然淡薄,制售假劣农资、违规使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了消费信心,不利于我国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这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基础,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公布其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公开质量安全承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有效规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建立主体信用档案和评价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进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到2017年底,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8年底,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

(一)规范信用档案内容

需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为农资和农产品领域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

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详见附件)。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信用信息,充实主体信用档案。

(二)采集信用档案信息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指导信息填报、归集、核实、整理等工作,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如实详细填写各项信用信息,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加强信用档案应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强化信用档案应用,将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等的必要条件。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行政许可、从业资格、重点监管、财政支持等多个方面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第三方机构运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或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作用。把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稳步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依托农资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的信用档案。我部将适时升级改造农安信用频道,形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农安信用平台。

(三)加强工作考核与调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范畴,调动有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我部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定期调度信用档案建设工作进展,并将其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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