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合函〔2014〕66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4〕663号 2014年9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修订后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的办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或《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提交。认真核对申请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境外投资事项,确定其是属于备案还是核准情形。关于未建交国家和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可指导企业通过相应网址查询,网址为:cs.mfa.gov.cn/zlbg/bgzl/t1094257.shtml(为建交国家);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三)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手续,其《备案表》或《申请表》应加盖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公章。
(四)对需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意见的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及时向我驻外经商机构报告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及时回复。
(五)对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实行逐案核准。如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按《办法》进行备案即可。
二、关于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认定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路径,准确界定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根据《办法》,最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境外投资的《备案表》或《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均应根据最终目的地企业填写。
(二)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最终目的地投资的,《证书》中境外企业的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最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境外企业名称不同。如,企业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平台公司,再到澳大利亚设立企业从事投资的,《证书》中的境外企业将为澳大利亚的境外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企业将作为投资路径显示。
(三)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果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最终目的地,为每个最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的《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如企业已先在香港设立境外企业作为境外平台公司,再通过对该平台公司增资的方式最终投资到美国和法国,则应根据实际投资额为其美国和法国设立的境外企业分别颁发新的《证书》,香港企业的《证书》应交回。
(四)对于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的,应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三、关于《证书》的颁发和补办
(一)对予以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并颁发加盖印章的《证书》。《证书》由系统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区位代码+年度+5位排列数字。如:商务部颁发的《证书》编号为“1000201400001”;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的《证书》编号为“1100201400001”。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附件样式,自行印制《证书》并加盖印章。《证书》规格300mm * 420mm,以250克铜版纸单面印刷。商务部证书由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制,详细规格和印刷细节可直接向其咨询,联系人:金碧之,电话:13910190696。
(三)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新版《证书》正式启用,旧版《证书》同时废止。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备相应《证书》打印设备。
(四)为方便企业办事,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在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地方企业颁发加盖商务部印章的《证书》。
(五)对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事项,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并颁发《证书》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证书》复印抄送同级台办。
(六)对属于备案的境外投资,系统将按照“所在省(市区)简称+境外企业(境外机构)+[年度]+顺序号”的原则自动生成编号,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号,体现在《证书》上。
(七)《证书》是开展境外投资的合法凭证,企业应妥善保存。如《证书》丢失,应要求企业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方可为其补办。对申请补办《证书》的企业,应认真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方可为其办理补办手续。
四、境外投资的管理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系统查询境外企业报到登记等情况,督促境外企业凭境外投资证书和当地注册文件及时到驻外经商机构报到登记。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境外投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企业境外投资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为30年。商务部将不定期检查档案。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研究本地区、本企业境外投资总体情况、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每半年向商务部报送书面总结分析材料和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工作建议。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重发挥协同效应,主动会同同级财政、外汇、海关、出入境、质检等部门,制定促进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
(五)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建立完善其所属地方企业境外投资档案管理制度,并研究本企业境外投资总体情况、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并向商务部报送书面总结分析材料和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工作建议。
联系人:合作司 班永陟
电 话:01065197122
传 真:01065197481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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