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财金〔2014〕23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07 01:49: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4〕2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贯彻落实好《规划纲要》,进一步做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信用建设规划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力争在年底前出台。已经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地区,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并结合《规划纲要》有关精神,着手编制“十三五”规划。今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将进展情况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快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务信用记录建设,尽快出台加强政务信用记录建设的意见或办法,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区至少选择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全省(区、市、兵团)政务信用信息目录,明年年底前将建立信用记录的范围扩展至所有行业和领域。今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出台政务信用记录建设的意见、办法,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归集、整合分散于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基础性设施。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加快制定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计划。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地区要加快制定建设方案,力争今年年底前启动项目建设;已经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地区,要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提升数据质量,深化、拓展信息应用。

四、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各地区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开通互联网查询服务,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国家秘密、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凡是可公开的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五、加快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诚信缺失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年底前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办法,明年争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制定信用奖惩措施,特别是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税收征缴、安全生产、法院案件执行等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出台联合惩戒措施。

六、深化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有效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有关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在招标投标领域、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等重点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相关制度,今年年底前,至少在1个领域开始使用信用报告。

七、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试点示范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广泛开展各类综合性、行业性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各地区要选择1个市和1个县(区)开展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重点的综合信用建设试点;选择2—3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以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为重点的行业信用建设试点。今年10月底前,各地区要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八、完善信用法规制度

完善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区要认真梳理,研究提出与信用法规制度建设相关的三个清单。一是已经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计划要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的意见建议。今年10月底前,请各地区将上述三个清单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九、加强工作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重、难度大,健全的工作体系是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各地区要把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工作力量建设,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今年10月底前,请将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相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人员配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是培育社会成员信用观念,提高社会诚信水平的重要途径。今年10月底前,请各地区在主流媒体上发表一篇文章,宣传解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底前,请各地区和各部门组织开展一次诚信宣传教育和信用知识普及活动。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加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我们将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进行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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