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水保〔2024〕5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24〕57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
(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工作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查勘,对占地面积和挖填土石方量较小,未设置弃渣场、取土场的项目,可通过遥感、视频等资料了解现场情况。现场查勘和评审会议要邀请项目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技术评审专家要结合项目所属区域、行业特点,在专家库中有针对性地选取水工结构、工程地质等专业且熟悉情况的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要根据项目水土流失特点和技术评审情况,提出水土流失风险点及后续管理、技术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审核要求。严格落实部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前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制度。流域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结合现场查勘和评审会议,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流域综合规划及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取土场、弃渣场选址是否符合河道管理等有关规定,弃土弃渣是否侵占水库库容等为重点,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明确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对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项目,要结合日常监管、监督检查意见落实等情况,明确提出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水土流失风险点,以及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
(四)健全方案审查审批与监管重点提醒机制。水利部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情况,及时将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水土流失风险点和监管重点,转交项目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大对风险点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二、明晰监管职责
(一)夯实流域管理机构监管主体责任。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部批项目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部批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的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执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表土剥离保存利用、取土场和弃渣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的核查。
(二)明确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份水行政执法实际,明确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部批项目的具体属地监管责任,并组织具体负责属地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部批项目的监管。同时对流域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遥感监管发现的问题和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对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强化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流域管理机构开展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时,可根据项目实际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部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要抄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部批项目问题整改跟踪督促落实、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以及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书面反馈流域管理机构。
三、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一)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要健全并动态更新所管辖范围内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台账,全面掌握部批项目建设状态和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问题及整改情况清单,强化整改销号闭环管理。要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充分运用卫星、无人机等遥感技术,实现对部批在建项目年度跟踪检查全覆盖,全面监控、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水土流失风险点。要结合遥感监管、信用评价、监测报告以及监督检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对建设规模大、水土流失风险点多、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二)加强全过程管控。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部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项目开工前,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情况,向生产建设单位告知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及相关要求,重点关注设计文件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合同水土保持任务及水土保持措施投资落实情况。对涉及开工前需要消除水土流失风险点,以及需要深化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方案、深化弃渣场设计的,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抓好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全面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落实、弃渣场选址与水土保持方案一致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及进度、组织管理及监测监理工作情况,重点加强对弃渣场、取土场、高陡边坡、施工现场、临时道路等重点部位和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检查。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压实监测监理单位责任,强化监测监理成果应用,进一步增强监管靶向性和精准性。项目完工后,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并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工作。
(三)严格验收核查。流域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部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力度,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设置弃渣场的项目原则上要全面开展验收核查,验收核查一律采取现场方式,并在项目取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6个月内完成。跨流域的项目,由涉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较大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开展核查,其他流域管理机构要配合参加。严格依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的验收条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要求开展核查工作,明确核查结论。对验收核查通过的,要指导生产建设单位落实生产运行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管护责任。对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查处。
(四)规范监督检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全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标准等要求,及时规范提出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意见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反映项目存在的问题,逐项认定问题性质及责任对象,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及拟采取的责任追究方式,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执法查处。对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且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流域管理机构要及时将违法线索连同证据材料等移交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属地监管责任划分,组织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管理机构移交的以及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实,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送当地有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并将立案查处情况及时反馈流域管理机构。对情节严重的,流域管理机构要挂牌督办。对黄河流域部批项目涉及造成水土流失未治理,治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违反黄河保护法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黄河水利委员会可依法立案查处。
(二)实施责任追究。流域管理机构要根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问题整改情况,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采取约谈、通报、重点监管等责任追究措施。对符合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认定情形的,要按程序进行认定、告知,并作为水利部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协同联动。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托水土流失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的协同监管,建立定期联合检查、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利用流域、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对发现的水土流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协同推动执法与问题整改。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抓好责任落实。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提高监管精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每年1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部批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上一年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管执法内部衔接协调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执法质量和效能。技术评审单位要发挥好技术评审把关作用,进一步提升部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和水平。
(二)强化信息管理。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要加强与流域管理机构和技术评审单位的对接,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构建部批项目方案审查审批、监测监理、监管执法、设施验收等全流程数据库,强化监测成果应用。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录入部批项目基本情况、审查审批情况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等数据信息。流域管理机构要完整准确做好部批项目监管信息录入工作。
(三)提高监管能力。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政策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验收报告编制等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确保及时、客观、全面反映水土保持问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查处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督促指导。水利部进一步加强对技术评审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督促指导。发现技术评审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技术评审或存在不予许可情形但通过技术评审的,限制其参与下年度技术评审工作。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部批项目属地监管责任情况,作为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履职督查的重点,并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估。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