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妇幼函〔2017〕25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问题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17-08-08 23:58:39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问题的批复




国卫妇幼函〔2017〕253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否需要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请示》(川卫〔2017〕3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也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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