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1〕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发〔2011〕14号 2011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救灾捐赠统计工作,切实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发挥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效益,民政部研究制定了《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月)
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一、 总说明
(一)为规范救灾捐赠统计工作,加强救灾捐赠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切实发挥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救灾捐赠的救灾捐赠接收机构,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救灾捐赠的种类社会组织,未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不统计报送。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应协助捐赠接收机构填报有关数据。
民政部门为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汇总单位。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中央级各捐赠接收机构和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同级救灾捐赠接收机构的捐赠信息和下一级民政部门汇总的捐赠信息。
(三)本制度统计内容为救灾捐赠款物信息,来源于财政性的资金不统计在内。统计数据以实际到帐或实际接收的为准,承诺的捐赠款物数据由各捐赠接收机构内部掌握,不需上报。
(四)统计报表分为快报和年报2种,快报用于单次救灾捐赠活动的统计,年报为全年开展救灾捐赠汇总统计。
由民政部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凡已接收救灾捐赠的捐赠接收机构,需及时填报快报报送同级民政部门,中央各捐赠接收机构、省级民政部门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12时本机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捐赠信息以快报形式报民政部。民政部可视情况调整统计时限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自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并规定具体统计时限要求。省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应分别在活动中期和活动结束后,将统计数据以快报形式报民政部。
各捐赠接收机构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在每次捐赠活动中期和活动结束后需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快报表,每年12月15日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年报表,由民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开展的救灾捐赠年报汇总数据报至民政部。
(五)按照谁接收、谁统计的原则,原则上实行在地统计管理。各捐赠接收机构只统计本级、本单位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实行本系统内统一汇缴捐赠款物的,由汇缴最终接收单位统计,该系统内各级单位不单独统计和报送。
为避免重复统计,防止漏报,已经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转交给其他捐赠接收机构且不再接收救灾捐赠的,可由接收方计入直接接收(即一笔捐赠款物只能由一个捐赠接收机构计入直接接收情况内),转出方可不再报送捐赠统计信息。捐赠接收机构将所接收款物交由其他单位使用,使用单位需及时如实向捐赠接收机构报送捐款使用情况。
(六)各捐赠接收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并及时报送,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捐赠台帐,对救灾捐赠进行分帐管理,分类统计。
(七)救灾捐赠综合统计信息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对外公布。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接收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公布发布本机构接收和使用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为捐赠人提供查询相关信息的平台。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救灾捐赠1表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情况统计表 年报、快报 所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救灾捐赠的救灾捐赠接收机构 各捐赠接收机构 各捐赠接收机构每年12月15日前,各地民政部门次年1月15日前电子邮件
救灾捐赠2表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统计表 年报、快报 所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救灾捐赠的救灾捐赠接收机构 各捐赠接收机构 同上
三、调查表式
(一)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表号:救灾捐赠1表
开展救灾捐赠的时间(只限快报使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开展救灾捐赠类型(只限快报使用):全国□ 省级□ 地级□ 县级□
报表类型:快报□ 年报□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216号
有效期至:2012.12
计量单位: 万元
指标名称 代码 金额(保留小数点四位)
一、捐赠接收总计 A0000
二、直接接收款物合计 A1000
三、直接接收资金合计 A1100
四、接收定向资金合计 A1110
其中:内地 A1111
香港 A1112
澳门 A1113
台湾 A1114
国外 A1115
五、接收非定向资金合计 A1120
其中:内地 A1121
香港 A1122
澳门 A1123
台湾 A1124
国外 A1125
六、直接接收物资折价合计 A1200
七、直接接收定向物资折价合计 A1210
其中:内地 A1211
香港 A1212
澳门 A1213
台湾 A1214
国外 A1215
八、直接接收非定向物资折价合计 A1220
其中:内地 A1221
香港 A1222
澳门 A1223
台湾 A1224
国外 A1225
九、间接接收款物合计 A2000
十、间接接收资金合计 A2100
其中:定向 A2110
非定向 A2120
十一、间接接收物资折价合计 A2200
其中:定向 A2210
非定向 A2220
(二)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统计表
表号:救灾捐赠2表
指标名称 代码 金额(保留小数点后四倍)
一、捐赠支出总计 B0000
二、捐赠款物直接使用合计 B1000
三、直接使用资金合计 B1100
四、直接使用定向资金合计 B1110
其中:救灾应急期灾民临时生活等支出 B1111
倒损民房重建 B1112
学校及配套设备 B1113
医院及配套设备 B1114
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 B1115
其它 B1116
五、直接使用非定向资金合计 B1120
其中:救灾应急期灾民临时生活等支出 B1121
倒损民房重建 B1122
学校及配套设备 B1123
医院及配套设备 B1124
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 B1125
其它 B1126
六、直接使用物资折价合计 B1200
七、直接使用定向物资折价合计 B1210
其中:救灾应急期灾民临时生活等支出 B1211
恢复重建方面支出 B1212
其它 B1213
八、直接使用非定向物资折价合计 B1220
其中:救灾应急期灾民临时生活等支出 B1221
恢复重建方面支出 B1222
其它 B1223
九、转其他受赠单位款物合计 B2000
十、转其他受赠单位资金合计 B2100
其中:定向捐赠资金 B2110
非定向捐赠资金 B2120
十一、转其他受赠单位物资折价合计 B2200
其中:定向捐赠资金 B2210
非定向捐赠资金 B222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表中钩稽关系: A0000=A1000+A2000 A1000=A1100+A1200 A2000=A2100+A2200 A1100=A1110+A1120
A1200=A1210+A1220 A2100=A2110+A2120 A2200=A2210+A2220 A1110=A1111+A1112+A1113+A1114+A1115
A1120=A1121+A1122+A1123+A1124+A1125 A1210=A1211+A1212+A1213+A1214+A1215
A1220=A1221+A1222+A1223+A1224+A1225
B0000=B1000+B2000 B1000=B1100+B1200 B2000=B2100+B2200 B1100=B1110+B1120 B1200=B1210+B1220
B2100=B2110+B2120 B2200=B2210+B2220 B1110=B1111+B1112+B1113+B1114+B1115+B1116
B1120=B1121+B1122+B1123+B1124+B1125+B1126
B1210=B1211+B1212+B1213 B1220=B1221+B1222+B1223
四、 有关指标解释
1、直接接收捐赠:指各捐赠接收机构直接接收的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现金和物资。间接接收捐赠:指各捐赠接收机构接收的其他捐赠接收机构(填报本统计表的单位)转入的捐赠款物,即指上级部门下拨、下级部门上交或其他捐赠接收机构转入的捐赠款物。
捐赠机构A所接收的捐赠转交捐赠机构B时,如A机构和B机构同时填报本表,则A机构计为直接接收捐赠,B机构计为间接接收捐赠;如A机构不填报报表,则B机构计为直接接收。
2、定向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社会捐助基本术语》(国家标准),捐赠人有权决定其所捐款物的用途和方式,可以将所捐款物指定用于救灾应急期灾民临时生活等支出以及恢复重建民房、学校、医院、福利设施等公益用途,但不能指定特定的受益对象(人或项目)。
3、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国外捐赠:指分别来自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国外捐赠。地域区分标准为:以个人名义捐赠的以捐赠人户籍所在地为准,以单位名义捐赠的以单位注册地为准。
4、捐赠物资折价:指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的价值。依据相关规定,捐赠的新物资一般按照以下依据定价: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的商品以实际交易为依据;企业自产的以成本价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旧物资和不能提供成本价的参照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具体折价可商请或委托价格部门和评估机构共同参与定价。
5、捐赠款物直接使用:指接收捐赠机构直接分发或委托其他非本报表填报单位转交给受益人、由捐赠接收机构直接或委托其他非本报表填报单位用于救灾应急期灾民临时生活等支出以及重建民房、学校、医院、福利设施等公益项目的款物。
6、转到其他受赠单位:指接收捐赠机构将所接款物转交其他接收捐赠部门(本报表填报单位)、并由款物接收机构下拨或直接使用的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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