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财函〔2017〕16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财函〔2017〕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面摸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情况,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辖区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下统称被调查企业)。
二、调查内容
(一)被调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措施做法,地方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被调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以及资金结余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三、调查方式
调查采取报送文字分析材料和软件统计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被调查企业请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调查表填报手册》(见附件)使用统一的调查统计软件填写调查表,调查统计软件采用单机运行方式填报,请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http://chinasafety.gov.cn)“办公厅”子站下载。
四、有关事项
(一)报送时间和内容。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要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报送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
1.纸质材料。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并附“单位汇总封面”、汇总后的01-09调查表。“单位汇总封面”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2.电子数据。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的01-09调查表。
(二)报送程序。
1.被调查企业将填报无误后的电子数据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有关情况报告(电子版以附件形式上传)提交至所在地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分局、有关中央企业(总部)。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数据实行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程序,其中:
(1)各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被调查企业(有关中央企业和煤炭企业除外)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报送市级安全监管局;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市管辖的被调查企业数据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对各县级安全监管局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报送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被调查企业数据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对各市级安全监管局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煤矿安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被调查企业(中央企业除外)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报送省级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对所属煤矿安监分局报送的电子数据审核汇总无误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3)中央企业负责所属被调查企业数据的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三)填报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相关单位,迅速组织被调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调查工作,督促被调查企业做好填报工作,确保被调查企业应填尽填。
2.被调查企业要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及要求,依据企业账簿实际发生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数额填报调查表,严禁弄虚作假,致使数据填报不实不准。
3.各单位要严把审核报送关,确保调查数据质量。要严格审核被调查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及时发现并纠正有关错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四)保密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要求,严禁通过调查系统上传涉密数据和涉密文件;未经被调查企业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有关数据。
(五)技术支持。
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软件技术支持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鲁金涛(010-64463486)、梁卓(010-64464110)。
软件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810-9797转7,15120076200。
电子邮箱:lujintao@ccsr.cn或liangz@chinasafety.gov.cn。
附件1: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调 查表填报手 册
附件2: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调 查统计系统操作手 册
附件3: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调 查统计系 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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