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建函〔2017〕300号《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及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03 23:00:27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及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17〕30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农产品冷链流通行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水平,商务部、国家标准委拟组织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及企业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确定的天津等31个试点城市和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285家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2)。

二、评估内容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6〕699号),重点评估试点城市和企业在推动冷链物流发展、建立健全冷链流通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化冷链设施设备应用、强化标准化冷链操作管理和创新冷链流通监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估原则

(一)公正客观原则。评估工作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对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进行独立评估,作出公正客观的结论。

(二)科学严谨原则。评估工作要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把材料审核、日常监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准确反映试点工作的成效,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三)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注重考察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是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整体发展。

四、评估流程

(一)试点城市企业自评。评估工作按照“成熟一批、评估一批”方式进行。各地商务及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城市及企业分别对照《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评估考核表》(见附件3)及《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见附件4)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试点城市及企业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评估考核表,向所在省(区、市)商务和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评估考核表及表中涉及的规划、标准、管理流程、温度存储数据、记录储运温度信息的二维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在农产品冷链温度监控、全程冷链、农产品产地预冷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模式。试点城市和企业是直辖市或中央企业的,直接报商务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二)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商务及标准化主管部门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抽样检查的方式对自评合格试点城市及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评估考核表及相关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于10月30日前将审核合格城市和企业名单、评估考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三)独立第三方专家组评估。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委委托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组采取文件资料审核、监控数据分析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评估。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城市及企业授予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及企业称号。          

联系方式: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010-85093691;010-85093695(传真)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服务业部

010-82261655;010-82260665(传真)
 

 


附件:

1.农产 品冷链流 通标准化试 点城市名 单

2.农产 品冷链流 通标准化试 点企业名 单

3.农产 品冷链流 通标准化示 范城市评估考 核表

4.农产 品冷链流 通标准化示 范企业评估考 核表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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