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生态函〔2017〕122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处理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14 23:40:2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处理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生态函〔2017〕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2017年上半年,我部对全国已获取边界数据的660处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人类活动状况遥感监测。监测结果显示,660处省级自然保护区均不同程度存在人类活动,其中,大部分自然保护区内都存在采石场、工矿用地、能源设施、交通设施、旅游设施和养殖场等人类活动。为进一步做好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实地核查、问题查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将以电子文档形式把各省(区、市)《2016年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状况遥感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遥感监测报告》)分送给你们,请结合“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会同自然保护区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部署,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现场核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地掌握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活动线索,也要作为重点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立查立改,及时进行整治恢复;对整改不到位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限期完成;问题严重的要组织进行公开约谈、重点督办;强化责任追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及时对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处理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对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法违规、对生态环境影响明显的旅游设施等,也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关停或拆除。

有关实地核查和问题处理情况(附《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处理情况一览表》,见附件)请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我部,抄送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和所在区域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我部将适时组织对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处理工作进行抽查。

三、全面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基础工作


目前,地方自然保护区基础工作仍然薄弱,部分省级自然保护区没有范围边界矢量数据,很多已上报范围边界矢量数据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未划分功能区或划分依据文件权威性不足。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方级特别是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按照《关于做好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9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结合此次遥感监测实地核查,进一步规范、核准和发布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抓紧建立自然保护区天空地一体化监控体系。

仍未报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矢量数据以及确定依据或报送材料不全的地区,要按照《关于2016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生态〔2016〕108号)的有关要求,尽快核实确认并报送准确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基础数据和矢量图以及确定依据等相关材料,为进一步规范开展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奠定基础。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高渊

电话:(010)66556318

传真:(010)66556314

邮箱:reserve@mep.gov.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闻瑞红、肖如林

电话:(010)58311560,18701671674

(010)58311550,18001179937

传真:(010)58311554

邮箱:ecosecmep@163.com



附件:自 然保 护区人类活 动遥 感监测实地核 查处理情 况一 览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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